鄂水许可〔2025〕156号
省水利厅关于******水厂
及取水设施改扩建工程洪水影响
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县农村饮水****办公室:
本机关已受理你单位提交的******水厂及取水设施改扩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同意你单位在长江左岸棋盘洲大桥上游约0.35千米处、下游约8.85千米处,分****水厂及取水设施改扩建工程。
二、同意《****水厂及取水设施改扩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本)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蕲州和管窑取水口均原址改扩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内容均为更换取水泵车、**现状取水坡道和泵车轨道、更换(部分)取水管道,并实施岸坡防护。****水厂取水口对应**堤桩号117+150,管窑水厂取水口所在河段无堤防工程。
三、同意《******水厂及取水设施改扩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本)提出的防洪综合分析结论意见。工程对河势稳定无影响,对河道行洪、防洪安全、防汛抢险、堤防及岸坡安全、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无明显不利影响。
四、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拟建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岸坡防护应严格按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按照水利行业规程规范,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监督管理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
(二)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利用应符合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除批复的建(构)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建(构)筑物,不得设置施工营地和堆料场。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及时清除河道内施工临时设施,保证河道行洪畅通和防洪工程安全。
(三)该工程占用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应充分注意和防范工程施工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妥善维护好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防洪安全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
(四)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确保防洪安全。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
(五)拟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相关批准文件及施工安排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备案。项目开工建设时,你单位应提前联系市、县水利部门派员联合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依据许可文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应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完)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函请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主体工程涉及防洪安全的重要部位或隐蔽工程验收,应函请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函报有关竣工资料。
(七)拟建工程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或应当知道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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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