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5〕246号
省水利厅关于**省**磷矿黑良山**
采矿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387号令)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省**磷矿黑良山**采矿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省**市**区樟村坪镇羊角山村,开采矿种为磷矿,设计采矿生产规模为150万吨/年,现状采矿生产规模为83.37万吨/年,规划水平年2030年可达130万吨/年。本项目为已建项目,取用地下水为矿井疏干排水。
二、本项目日均疏干排水量为33660立方米,日最大疏干排水量为38372立方米;年疏干排水量为1229万立方米,其中65.67万立方米回用于采矿生产。年回用水量中:39.32万立方米用于湿式凿岩作业、空压机水冷系统等主要生产环节、23.57万立方米用于充填料制备等辅助生产环节,2.78万立方米用于生活、办公等附属生产用水环节。
三、本项目通过井下+700水仓(地理坐标:东经111°5’17” 北纬31°25’12”)收集矿坑涌水,泵送至地表+1050井口附近的蓄水池(地理坐标:东经111°5’53” 北纬31°24’45”)后,自流至井下各工作面回用;通过泵送+1060回风斜井中未受扰动的矿坑涌水至西部+1080风井口附近的蓄水池(地理坐标:东经111°5’36” 北纬31°24’46”)后,经处理达标后自流至生活区;井下未回用疏干排水及回用后退水,****处理站(地理坐标:东经111°04’26” 北纬31°23’21”)处理达标后,通过已批复入河排污口排入挑水河。
四、本项目年退水量为1210.27万立方米,包括回用后回归巷道的46.94万立方米退水,及未回用外排的1163.33万立方米疏干排水。本项目退水经处理达标后通过已批复入河排污口排入挑水河。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厂区绿化及道路浇洒,不外排。
五、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地下水水位及水质监测设施及数据传输设备,确保计量和监测信息传入监督管理单位水**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计量和监测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
六、你公司应做好取水许可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严格按照许可水量取水,规范建立取用水台账,做好用水节水统计调查;切实执行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七、本取水许可审批文件下达后,你公司应抓紧向我厅报送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厅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八、在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我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九、若本项目取水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化,你公司应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十、本批复下达后,由我厅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现场监督管理,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1.******公司关于办理黑良山**
采矿工程取水许可的请示
2.******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书
3.**省**磷矿黑良山**采矿工程水**论证
报告书
4.**省**磷矿黑良山**采矿工程水**论
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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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