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5〕182号
省水利厅关于**县****公司
苏家坡磷矿采矿工程取水许可
申请的批复
**县****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387号令)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县****公司苏家坡磷矿采矿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省**市**县嫘祖镇,开采矿种为磷矿,设计采矿生产规模为80万吨/年,现状采矿生产规模为70万吨/年,规划水平年2028年采矿生产规模为80万吨/年。本项目为已建项目,取用地下水为矿井疏干排水。
二、本项目日均疏干排水量为10823.61立方米,日最大疏干排水量为13071.10立方米;年疏干排水量为395.06万立方米,其中43.05万立方米回用于采矿生产,352.01万立方米经处理达标后外排。43.05万立方米的年回用水量中:27.99万立方米用于湿式凿岩、空压水冷等主要生产环节,13.45万立方米用于洒水降尘、充填料制备等辅助生产环节,1.61万立方米用于生活、办公等附属生产环节。
三、本项目通过位于北一采区回风巷内的+330高位水池(地理坐标为:东经111°18′42″ 北纬31°15′22″)收集部分涌水回用于采矿生产;通过位于420斜井内+330生活用水水池(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0′03″ 北纬31°15′46″)收集部分涌水,经处理后用于生产、办公等附属生产用水;其他涌水经自流或抽排进入+225主水仓(地理坐标为:东经111°19′36" 北纬31°15′30")后,经地面沉淀池处理达标后由已批复入河排污口排入桃郁河。
四、本项目年退水量为392.18万立方米,包括回用采矿后回归坑道的40.17万立方米退水和未回收利用直接外排的352.01万立方米疏干排水。本项目矿井退水经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及《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796-2022)一级排放标准后,经已批复入河排污口排入桃郁河。本项目生活、办公产生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工业场区绿化,不外排。
五、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地下水水位及水质监测设施及数据传输设备,确保计量和监测信息传入监督管理单位水**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计量和监测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
六、你公司应做好取水许可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严格按照许可水量取水,规范建立取用水台账,做好用水统计;切实执行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七、本取水许可审批文件下达后,你公司应抓紧向我厅报送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厅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八、在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我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九、若本项目取水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化,你公司应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十、本批复下达后,由我厅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现场监督管理,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1.**县****公司关于办理苏家坡磷
矿采矿工程取水许可的请示
2.**县****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书
3.**县****公司苏家坡磷矿采矿工
程水**论证报告书
4.**县****公司苏家坡磷矿采矿工
程水**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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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