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5〕182号省水利厅关于远安县燎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苏家坡磷矿采矿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审批
湖北-宜昌-远安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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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水许可〔2025〕182号省水利厅关于**县****公司苏家坡磷矿采矿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鄂水许可〔2025〕182号

省水利厅关于**县****公司

苏家坡磷矿采矿工程取水许可

申请的批复


**县****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387号令)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县****公司苏家坡磷矿采矿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省**市**县嫘祖镇,开采矿种为磷矿,设计采矿生产规模为80万吨/年,现状采矿生产规模为70万吨/年,规划水平年2028年采矿生产规模为80万吨/年。本项目为已建项目,取用地下水为矿井疏干排水。

二、本项目日均疏干排水量为10823.61立方米,日最大疏干排水量为13071.10立方米;年疏干排水量为395.06万立方米,其中43.05万立方米回用于采矿生产,352.01万立方米经处理达标后外排。43.05万立方米的年回用水量中:27.99万立方米用于湿式凿岩、空压水冷等主要生产环节,13.45万立方米用于洒水降尘、充填料制备等辅助生产环节,1.61万立方米用于生活、办公等附属生产环节。

三、本项目通过位于北一采区回风巷内的+330高位水池(地理坐标为:东经111°18′42″ 北纬31°15′22″)收集部分涌水回用于采矿生产;通过位于420斜井内+330生活用水水池(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0′03″ 北纬31°15′46″)收集部分涌水,经处理后用于生产、办公等附属生产用水;其他涌水经自流或抽排进入+225主水仓(地理坐标为:东经111°19′36" 北纬31°15′30")后,经地面沉淀池处理达标后由已批复入河排污口排入桃郁河。

四、本项目年退水量为392.18万立方米,包括回用采矿后回归坑道的40.17万立方米退水和未回收利用直接外排的352.01万立方米疏干排水。本项目矿井退水经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及《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796-2022)一级排放标准后,经已批复入河排污口排入桃郁河。本项目生活、办公产生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工业场区绿化,不外排。

五、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地下水水位及水质监测设施及数据传输设备,确保计量和监测信息传入监督管理单位水**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计量和监测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

六、你公司应做好取水许可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严格按照许可水量取水,规范建立取用水台账,做好用水统计;切实执行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七、本取水许可审批文件下达后,你公司应抓紧向我厅报送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厅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八、在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我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九、若本项目取水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化,你公司应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十、本批复下达后,由我厅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现场监督管理,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1.**县****公司关于办理苏家坡磷

矿采矿工程取水许可的请示

2.**县****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书

3.**县****公司苏家坡磷矿采矿工

程水**论证报告书

4.**县****公司苏家坡磷矿采矿工

程水**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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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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