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5〕188号
省水利厅关于****科技园
项目(二期)洪水影响评价的
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
本机关已受理你单位提交的****科技园项目(二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下滑道、靠泊作业平台及连接道路等工程。
二、基本同意《****科技园项目(二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本)提出的涉库建设方案。****基地东南角,****基地陆域停机坪,底部向南延伸入水;****基地西南角,通过水上段引桥及陆****基地停机坪区域相接。
在靠泊作业平台西侧,按照高程109.00米进行疏浚,疏浚宽度为50米、长度约500米,疏浚量约13.5万立方米。
三、基本同意防洪评价计算内容、方法和成果。工程施工期及运行期,库岸稳定满足规范要求。
四、基本同意防洪综合分析的结论意见。工程对防洪安全、防汛抢险、库岸稳定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无影响。采取补偿措施后,****水库防洪库容。
五、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水库管理范围****水库管理的有关规定,除批复的建(构)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建(构)筑物,不得设置施工营地和堆料场,****水库内弃土弃渣。
(****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应充分注意和防范工程施工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妥善维护好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防洪安全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
(三)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确保防洪安全。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
(四)拟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相关批准文****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备案。项目开工建设时,你单位应提前联系市水行****水库管理单位派员联合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依据许可文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
(五)涉库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完)工验收和主体工程涉及防洪安全的重要部位或隐蔽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函请市水行****水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局函报有关竣工资料。
****水库是**市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承担着当地居民的饮水安全保障,工****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事件发生。
(七)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水库防洪、供水、生态安全等情况发生。建设单位应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拟建工程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或应当知道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中心关于****科技园
项目(二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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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