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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公司
孙家墩磷矿采矿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387号令)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孙家墩磷矿(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省**市**区樟村坪镇董家河村,开采矿种为磷矿,设计采矿生产规模为80万吨/年,现状已达产,规划水平年2030年采矿生产规模维持80万吨/年。本项目为已建项目,取用地下水为矿井疏干排水。
二、本项目日均疏干排水量为16545立方米,日最大疏干排水量为21062立方米;年疏干排水量为604万立方米,其中41.25万立方米回用于采矿生产。年回用水量中:25.44万立方米用于混凝土喷射机、凿岩机等主要生产环节,15.24万立方米用于降尘、充填料制备等辅助生产环节,0.57万立方米用于生活、办公等附属生产环节。
三、本项目通过井下+710水仓(地理坐标:东经111°7'56.24" 北纬31°24'47.64")收集部分疏干排水回用于采矿生产各环节;通过井下+647水仓(地理坐标:东经111°7'56.92" 北纬31°24'58.16")收集回用后回归巷道退水及未回用疏干排水,经处理达标后通过已批复入河排污口(地理坐标:东经111°2'43" 北纬31°15'11")排入管界河。
四、本项目年退水量为593.53万立方米,包括回用后回归巷道的30.78万立方米退水及未回用外排的562.75万立方米疏干排水。本项目退水经处理达标后通过已批复入河排污口排入管界河。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五、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地下水水位及水质监测设施及数据传输设备,确保计量和监测信息传入监督管理单位水**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计量和监测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
六、你公司应做好取水许可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严格按照许可水量取水,规范建立取用水台账,做好用水节水统计调查;切实执行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七、本取水许可审批文件下达后,你公司应抓紧向我厅报送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厅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八、在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我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九、若本项目取水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化,你公司应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十、本批复下达后,由我厅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现场监督管理,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1.******公司关于办理孙家墩磷矿
采矿工程取水许可的请示
2.******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书
3.******公司孙家墩磷矿采矿工程
水**论证报告书
4.******公司孙家墩磷矿采矿工程
水**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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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