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5〕170号
省水利厅关于****公司
挑水河磷矿东部矿段采矿工程
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387号令)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挑水河磷矿东部矿段采矿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省**市**区樟村坪镇董家河村,开采矿种为磷矿,设计采矿生产规模为100万吨/年,现状已达产,规划水平年2026年生产规模维持100万吨万吨/年。本项目为已建项目,取用地下水为矿井疏干排水。
二、本项目日均疏干排水量为16332立方米,日最大疏干排水量为20957立方米;年疏干排水量为607万立方米,其中50.89万立方米回用于采矿生产,556.11万立方米经处理达标后外排。50.89万立方米的年回用水量中:25万立方米用于湿式凿岩、空压机水冷等主要生产环节,23.5万立方米用于洒水降尘、充填料制备等辅助生产环节,2.39万立方米用于厂区办公、生活等附属用水环节。
三、本项目通过设在708中段的4#水仓(地理坐标为东经111°07′12″ 北纬31°25′37″)收集的矿坑内涌水,由设在860****泵站泵送至896高位水池、1245高位水池和1245充填站水池后自流至各用水点;其余矿坑涌水汇聚至858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通过已批复入河排污口(地理坐标为东经111°8′22.09″ 北纬31°24′27.79″)排入管界河。
四、本项目年退水量为591.83万立方米,包括回用采矿后回归坑道的35.72万立方米退水和未回收利用直接外排的556.11万立方米井下疏干排水。本项目矿井疏干排水经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及《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796-2022)一级排放标准后,通过已批复入河排污口排入管界河;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绿化及地表浇洒。
五、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地下水水位及水质监测设施及数据传输设备,确保计量和监测信息传入监督管理单位水**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计量和监测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
六、你公司应做好取水许可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严格按照许可水量取水,规范建立取用水台账,做好用水统计;切实执行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七、本取水许可审批文件下达后,你公司应抓紧向我厅报送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厅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八、在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我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九、若本项目取水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化,你公司应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十、本批复下达后,由我厅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现场监督管理,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1.****公司关于办理挑水河磷矿东部矿段采矿工程取水许可的函
2.****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书
3.****公司挑水河磷矿东部矿段采矿工程水**论证报告书
4.****公司挑水河磷矿东部矿段采矿工程水**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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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