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5〕170号省水利厅关于湖北三宁矿业有限公司挑水河磷矿东部矿段采矿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审批
湖北-宜昌-夷陵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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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水许可〔2025〕170号省水利厅关于****公司挑水河磷矿东部矿段采矿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鄂水许可〔2025〕170号

省水利厅关于****公司

挑水河磷矿东部矿段采矿工程

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387号令)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挑水河磷矿东部矿段采矿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省**市**区樟村坪镇董家河村,开采矿种为磷矿,设计采矿生产规模为100万吨/年,现状已达产,规划水平年2026年生产规模维持100万吨万吨/年。本项目为已建项目,取用地下水为矿井疏干排水。

二、本项目日均疏干排水量为16332立方米,日最大疏干排水量为20957立方米;年疏干排水量为607万立方米,其中50.89万立方米回用于采矿生产,556.11万立方米经处理达标后外排。50.89万立方米的年回用水量中:25万立方米用于湿式凿岩、空压机水冷等主要生产环节,23.5万立方米用于洒水降尘、充填料制备等辅助生产环节,2.39万立方米用于厂区办公、生活等附属用水环节。

三、本项目通过设在708中段的4#水仓(地理坐标为东经111°07′12″ 北纬31°25′37″)收集的矿坑内涌水,由设在860****泵站泵送至896高位水池、1245高位水池和1245充填站水池后自流至各用水点;其余矿坑涌水汇聚至858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通过已批复入河排污口(地理坐标为东经111°8′22.09″ 北纬31°24′27.79″)排入管界河。

四、本项目年退水量为591.83万立方米,包括回用采矿后回归坑道的35.72万立方米退水和未回收利用直接外排的556.11万立方米井下疏干排水。本项目矿井疏干排水经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及《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796-2022)一级排放标准后,通过已批复入河排污口排入管界河;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绿化及地表浇洒。

五、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地下水水位及水质监测设施及数据传输设备,确保计量和监测信息传入监督管理单位水**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计量和监测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

六、你公司应做好取水许可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严格按照许可水量取水,规范建立取用水台账,做好用水统计;切实执行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七、本取水许可审批文件下达后,你公司应抓紧向我厅报送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厅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八、在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我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九、若本项目取水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化,你公司应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十、本批复下达后,由我厅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现场监督管理,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1.****公司关于办理挑水河磷矿东部矿段采矿工程取水许可的函

2.****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书

3.****公司挑水河磷矿东部矿段采矿工程水**论证报告书

4.****公司挑水河磷矿东部矿段采矿工程水**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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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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