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5〕212号
省水利厅关于**市**县南河水生态保护
与修复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环境局**分局:
本机关已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市**县南河水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同意你单位在汉江重要支流南河三道岩子~入汉**段右岸建设**市**县南河水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
二、同意《**市**县南河水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本)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拟建工程治理范围对应南河170+820~175+140、156+630~158+430、166+525~168+075和170+050~172+209,主要建设内容为生态缓冲带构建工程和水体自净工程等。
三、同意《**市**县南河水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本)提出的防洪综合分析结论意见。工程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防汛抢险、堤防安全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无影响。
四、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利用应符合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除批复的建(构)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建(构)筑物,不得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和高秆作物,不得设置施工营地和堆料场,严禁弃土弃渣,及时清除该区域内施工临时设施,保证河道行洪畅通和防洪工程安全。
(二)该工程占用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应充分注意和防范工程施工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妥善维护好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防洪安全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
(三)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确保防洪安全。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
(四)拟建工程开工前,应督促建设单位将相关批准文件及施工安排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备案。项目开工建设时,你单位应提前联系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联合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依据许可文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应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完)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函请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主体工程涉及防洪安全的重要部位或隐蔽工程验收,应函请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函报有关竣工资料。
(六)拟建工程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拟建工程建设及运行期的工程自身安全由你单位或建设、运行管理单位负责。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或应当知道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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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