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5〕211号
省水利厅关于准予延续**-**输气管道
工程穿越清江、渔洋河和九道河洪水
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中农惠沣驿站****公司:
****公司提交的关于**-**输气管道工程穿越清江、渔洋河和九道河涉河建设方案复函的延续申请及相关资料。2022年11月,我厅以鄂水许可〔2022〕199号文对****输气管道工程穿越清江、渔洋河、九道河洪水影响评价进行了许可,现你公司提出延续该许可的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将《省水利厅关于**-**输气管道工程穿越清江、渔洋河、九道河涉河建设方案的复函》(鄂水许可〔2022〕199号)有效期延续至2028年11月4日。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批复的建(构)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建(构)筑物,不得设置施工营地和堆料场,及时清除该区域内施工临时设施,保证河道行洪畅通和防洪工程安全。
(二)项目开工建设时,你公司应提前联系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联合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依据许可文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完)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函请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主体工程涉及防洪安全的重要部位或隐蔽工程验收,应函请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函报有关竣工资料。
(三)拟建工程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拟建工程建设及运行期的****公司或建设、运行管理单位负责。
三、该工程涉及河道、堤防管理的其他要求仍按我厅鄂水许可〔2022〕199号文相关要求执行。
四、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或应当知道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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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