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5〕175号
省水利厅关于**枫****公司
店子坪磷矿采矿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枫****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387号令)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枫****公司店子坪磷矿采矿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市**区樟村坪镇,开采矿种为磷矿,设计采矿生产规模为80万吨/年,现状与规划水平年2026年生产规模均为80万吨/年。本项目为已建项目,取用地下水为矿井疏干排水。
二、本项目日均疏干排水量为3587立方米,日最大疏干排水量为6815立方米;年疏干排水量为130.93万立方米,其中40.85万立方米回用于采矿生产,未利用外排水量为90.08万立方米。年回用水量中,22.41万立方米用于湿式凿岩、混凝土喷射机等主要生产环节,18.44万立方米用于洒水降尘、充填备料等辅助生产环节。本项目生活、办公等附属生产用水取自乡镇供水管网,年取水量为1.36万立方米。
三、本项目通过位于Ⅲ采区2#斜坡道处的+1265蓄水池(地理坐标为:东经111°08′44.1″ 北纬31°19′7.7″)收集井下涌水回用于采矿生产;通过+1128平硐出口处的沉淀池收集采矿回用后退水及未回收利用疏干排水,经处理达标后由已批复入河排污口(地理坐标为:东经111°09′38″ 北纬31°19′39″)排入蛤蟆子河。
四、本项目年退水量为120.85万立方米,包括未回用疏干排水90.08万立方米及回用后回归巷道水量30.77万立方米。本项目退水经处理达到《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2/T1796-2022)一级排放标准后排入蛤蟆子河。本项目生活、办公等附属生产环节产生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五、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地下水水位及水质监测设施及数据传输设备,确保计量和监测信息传入监督管理单位水**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计量和监测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
六、你公司应做好取水许可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严格按照许可水量取水,规范建立取用水台账,做好用水统计;切实执行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七、本取水许可审批文件下达后,你公司应抓紧向我厅报送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厅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八、在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我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九、若本项目取水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化,你公司应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十、本批复下达后,由我厅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现场监督管理,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1.**枫****公司关于办理店子
坪磷矿采矿工程取水许可的请示
2.**枫****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书
3.**枫****公司店子坪磷矿采
矿工程水**论证报告书
4.**枫****公司店子坪磷矿采
矿工程水**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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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