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5〕176号
省水利厅关于宜****公司
龙洞湾磷矿采矿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宜****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 460号令)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 387号令)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宜****公司龙洞湾磷矿采矿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市**区樟村坪镇,开采矿种为磷矿,设计采矿生产规模为 50万吨/年,现状与规划水平年 2026年生产规模均为 30万吨/年。本项目为已建项目,取用地下水为矿井疏干排水。
二、本项目日均疏干排水量为 9870立方米,日最大疏干排水量为 13374立方米;年疏干排水量为 360万立方米,其中 9.96万立方米回用于采矿生产,未利用外排水量为 350.04万立方米。年回用水量中,6.60万立方米用于湿式凿岩作业、空压机水冷等主要生产环节,3.06万立方米用于洒水降尘、充填备料等辅助生产环节,0.30万立方米用于厂区生活、办公等附属用水环节。
三、本项目通过位于 645回风井井底+560蓄水池收集井下涌水,并提水至井上+645蓄水池(地理坐标为:东经 111°14′28.59″北纬 31°20′47.79″)后,通过自流或提水回用于采矿生产各环节。本项目回用采矿后回归巷道的疏干排水及未利用疏干排水通过水泵抽排至+625****处理站,附属生产环节退水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达标后通过已批复入河排污口(地理坐标为:
北纬 31°21′56″)排入栗林河。东经 111°14′54″
四、本项目年退水量为 359.14万立方米,包括回用于采矿生产环节后回归坑道的 8.83万立方米退水、0.27万立方米附属生产环节退水及未回收利用的 350.04万立方米疏干排水。本项目退水经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及《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796-2022)一级排放标准后,通过已批复入河排污口排入栗林河。
五、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地下水水位及水质监测设施及数据传输设备,确保计量和监测信息传入监督管理单位水**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计量和监测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
六、你公司应做好取水许可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严格按照许可水量取水,规范建立取用水台账,做好用水统计;切实执行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七、本取水许可审批文件下达后,你公司应抓紧向我厅报送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厅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八、在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我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九、若本项目取水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化,你公司应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十、本批复下达后,由我厅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现场监督管理,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1.宜****公司关于办理龙洞湾磷
矿采矿工程取水许可的请示
2.宜****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书
3.宜****公司龙洞湾磷矿采矿工程
水**论证报告书
4.宜****公司龙洞湾磷矿采矿工
程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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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0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