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司 :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区****公司取水工程水**论证报告表》的行政许可申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对该项目的基本情况、取用水合理性分析、取水水源情况、取退水影响分析等情况进行了填写。基本符****论证报告表的填制要求。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提出的取水方案和取水规模。该项目取水用于山核桃等炒货食品加工,取水水源为仁里溪,取水口位于**市**区岛石镇**里村仁里溪,采用水泵提水方式,地理坐标(E118°54′38″、N30°17′34″)。同意本项目取水规模100立方米每日,年取水量为1.2万立方米。 三、基本同意取水合理性和可靠性分析。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功能区划分规定,取用水满足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山核桃加工用水指标参照**市****协会关于“杭****加工行业用水情况的初步调查报告”中的用水标准。 四、同意取退水影响分析及评价结果。该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处理厂。当项目用水与生活用水、农业灌溉用水发生冲突,应服从先生活用水,后农业灌溉用水,再工业用水的要求。 五、你单位应按规定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做好日常养护和周期性检查,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六、你公司在取用水时应服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经验收或核定后,方可领取取水许可证。严格执行批准取水量,颁证后当年取水计划量按取水许可量执行。应定期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取水量并按规定标准依法缴纳水**税。 七、建设项目若取水水源、取水量、取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须重新进行水**论证。 联系人:****区****公司135****1866 **市****** 0571-****6065 **市****** 2026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