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热公司2026年8月2000大卡煤泥竞价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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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热公司2026年8月2000大卡煤泥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

大****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煤泥

2. 采购数量:15,000吨

3. 交货地点:**省,**市,**区,大****公司

4. 交货日期:2026-08-01 至 2026-08-31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结果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无争议货物的全部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6-07-31 17:50:09标书代写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2,000

<1,100

干燥基全硫St,d

%

0.5

> 1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35

收到基灰分Aar

%

全水分(Mt)

%

<13

空干基内水(Mad)

%

粒度

mm

灰熔点(ST)

哈式可磨系数(HGI)

HGI

五、奖惩标准

由于供应商原因兑现率≤60%,按以下方式进行

“冻结”:兑现率=0,省公司范围内冻结180天;0<兑现率≤40%,大****公司范围内冻结120天;40%<兑现率≤50%,大****公司范围内冻结90天;50%<兑现率≤60%,大****公司范围内冻结60天。

合同兑现率≥90%,按照合同价格正常结算;80%≤合同兑现率<90%,合同结算价格下浮3元/吨;70%≤合同兑现率<80%,合同结算价格下浮6元/吨;60%≤合同兑现率<70%,合同结算价格下浮10元/吨;合同兑现率<60%,合同结算价格下浮15元/吨。

月度单一煤种竞价采购,单一供应商报价量不低于0.2万吨,否则不予中选

竞价结果确认后,成交供应商需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是按成交量计算,5元/吨,成交供应商需要在竞价结果确认后24小时内缴纳完毕保证金,逾期不交视为自愿放弃竞价结果,成交供应商当月合同兑现率≥60%时,合同履行结束后所缴纳保证金无息返还,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当月合同兑现率<60%时,扣除全部保证金。

煤泥,采购热值区间2000千卡/千克,价格为含税到厂价,收货人为大****公司。

一、 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货量系基于甲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甲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3日书面通知乙方。具体交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之日为准。一方调整合同总量或月度数量超过10%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乙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煤种 发热量 全水 灰分 挥发分 硫分
Qnet,ar Mt Aar Vdaf St,d
煤泥 2000千卡/千克 ≤13% ≥35% ≤0.5%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的,甲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二、 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煤炭的运输由乙方负责组织,托运人为乙方,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乙方运输全过程保证煤车进行密闭苫盖,若发生未密闭苫盖的任何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汽车运输,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甲方的调度和指挥,同时全力提升煤炭清洁运输比例。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甲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在货物交付甲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甲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甲方之前,有关本合同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货物交付甲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甲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甲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乙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甲方验收工作。

2.以甲方数量、质量为验收依据,如乙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甲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应秉承“诚实守信”的理念开展**,入厂验收发现煤质异常时,甲方应将该批异常煤进行现场封存并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到厂确认,协商处理。

(2)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异常煤处理工作,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指派专人到场进行确认,如不能按时到厂,应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否则以甲方所取煤样化验结果进行结算。

(3)煤炭质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考核:

A.入厂煤中含异物的处理:1.入厂煤中含有石块、泥沙、矿渣、冰块、建筑垃圾、废油脂等异物由甲方确认重量。2.重量的确认可以由目测确定或由燃料质检部指挥推土机将最严重1车煤炭在煤场摊平,在此车异常最严重区域采煤样,装桶内并称重,人工挑拣煤样中异物并称重,按照计算比例(重量比例)确定。按此比例的10倍在当日该批次的进煤数量中扣除。

B.入厂煤中含煤矸石的处理:根据煤矸石的大小和密集程度,人工采补充样。补充样量为机械采样和人工采样1:1进行补样。如发现乙方故意掺杂使假,选择煤矸石比较集中区域进行人工采样,作为该批次入厂煤的煤样。

C.入厂煤水分超标的处理:对于水分有明显偏离合同值或有水流淌情况,除按合同价格调整外,对入厂的按照每车扣5吨;未入厂的,禁止该煤入厂。

D.入厂煤中含冻块的处理:入厂煤含有冻块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冻块破碎至(100mm*100mm)以下,如乙方拒不执行,甲方将按照冻块含量的5倍进行扣除;对于冻块含量超出破垛情况下的合理含量,拒收该批次来煤,并按照按冻块含量10倍进行扣吨。

E.乙方应保证同一批次来煤煤质均匀,同一堆煤、相同热值按照同一批次入厂,严禁不同堆煤掺混后入厂(两台车偏差200大卡)。甲方发现两车煤质不同,对两车分别进行取样,按照热值数据最低的为该批次煤的结算数据,未入厂的直接按照退煤处理。

F.对铺底、盖帽、包馅等的处理:当单车次煤中有两种或多种煤质,进行分层混装,且任一两种煤种热值偏差200大卡及以上,如甲方认定为乙方存在铺底、盖帽、包馅等行为,甲方将手工采取来煤中煤质最差的煤样作为该批次来煤的结算数据。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

A.一年内出现异常煤次数达到3次的,取消乙方进煤资格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B.目测或经采样化验发现煤中掺有无烟煤,入厂的按照人工采样该批次中的无烟煤作为该批次煤的结算数据,未入厂的进行拒收处理。

C.单一批次入厂煤需使用相同载重量汽车运输,对存在不同载重量汽车运输的入厂煤进行拒收处理。

D.收到基低位发热量<1000千卡/千克或干燥基全硫>1.00%时,甲方有权拒收或无条件终止合同。

四、合同价格

(一) 合同价格=煤价

1. 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1)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煤种 热值范围 热值基准价格 加权方式 基准价格公式
煤泥 2000千卡/千克 按照竞价结果确定 合同周期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2) 质量调整价(调整至煤价为0元/吨为止):

1.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只入不舍):

热值以2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下降100千卡/千克,价格下调0.001元/兆卡;热值低于18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下降100千卡/千克,价格下调0.002元/兆卡。
热值小于1500千卡/千克时按照单批次结算,以价格0.040元/兆卡为基础,每下降100千卡/千克,价格下调0.01元/兆卡。

2.挥发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合同执行期加权平均挥发分<35%,挥发分每降低1%(只入不舍)结算价格下调0.001元/兆卡。

3.全水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合同执行期内加权平均全水分(Mt)大于13%时,每超过1%(四舍五入)价格下浮4.2元/吨。

4.硫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合同执行期内加权平均硫分(St,d)大于0.5%时,每超过0.1%(只入不舍)价格下浮2元/吨。干燥基全硫(St,d)大于1%时,甲方有权拒收。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甲方双方交易价格造成影响导致基准价格变动,则由甲方双方协商进行价格调整。并另行签订价格补充协议,否则,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固定单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做任何调整。

五、结算及付款

1.双方存在数量或质量异议时,在交货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争取对数量或质量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办理结算。

2.双方约定每月结算一次。

3.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甲方于每月25日前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期货款进行结算: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4.结算方式:双方完成 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甲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5.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

6.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无。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

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甲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甲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1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的;

4.乙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甲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乙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乙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甲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乙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乙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逾期交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因乙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甲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乙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3.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甲方有权拒收。如甲方选择拒收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如乙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予支付货款,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4.乙方应确保运煤司机身体健康,无心脏病、高血压等高危症状,且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因上述原因引起的意外状况,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甲、乙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2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双方煤炭买卖业务,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乙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一份,甲方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

一、 违约责任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乙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逾期交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 因乙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甲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乙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3.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甲方有权拒收。如甲方选择拒收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如乙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予支付货款,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4.乙方应确保运煤司机身体健康,无心脏病、高血压等高危症状,且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因上述原因引起的意外状况,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二、 不可抗力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甲、乙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2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三、 争议解决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公司

2. 联系人:刘志超

3. 联系电话:0469-****103

八、备注

受****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公司 收款银行:****银行****公司****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7111 税务登记号:****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市**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市场煤采购合同标准模板(到厂交货).docx

十、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010-****1255; 平台监督举报邮箱: ****@cdt-r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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