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费(重招) | 项目编号**** | |||||||||||||||||||||||||||||||||||||||||||||
| 2026-07-30 00:00:00 至 2026-08-03 17:30:00 | 报价时间2026-08-04 09:00:00 至 2026-08-04 17:00:00 | |||||||||||||||||||||||||||||||||||||||||||||
| 2026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费 | 采购品目服务 | |||||||||||||||||||||||||||||||||||||||||||||
| 周期内容 | ||||||||||||||||||||||||||||||||||||||||||||||
| 交货内容 | ||||||||||||||||||||||||||||||||||||||||||||||
| 否 | 报价是否含税是 | 成交方式人工指定 | ||||||||||||||||||||||||||||||||||||||||||||
| 1.报价包含采购需求以及合同实施所需的一切费用。 2.通过报名供应商应根据本公告要求,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对采购项目进行报价,并对上传的采购竞价文件资料承担责任。同时按本公告要求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完报价信息后,****公司公章后上传至附件,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3.不公开报价:在报价过程中,不****公司名称及报价金额。 4.报价次数1次。 | ||||||||||||||||||||||||||||||||||||||||||||||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费 | 2026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费 | 1 | 批 | 99000.0000 | 无 | |||||||||||||||||||||||||||||||||||||||||
| 总预算:99000元 | ||||||||||||||||||||||||||||||||||||||||||||||
| **** | 采购单位联系人周云岳 | 联系电话135****16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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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户需求 说明: 1. 响应供应商须对本项目的货物及服务进行整体响应,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无效响应。 2. 成交供应商未经招标人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本项目。 一、项目一览表
二、服务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投保人:****卫生健康局****分局。 (二****卫生健康局****分局登记在册录入**省精神卫生信****社区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肇事肇祸后经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政府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三)服务内容包含:****综治办等 8 部门关于印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综治办〔2017〕28 号)要求,提供服务人员的配备、承保服务、理赔服务、其他保险服务承诺(统计、培训、考察、风险管理等)。 (四)保险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五)保险金的申领及给付:按实际情况在保单约定金额内进行支付,保险理赔款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六)项目服务要求: 1、乙方应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充足人力保障及其他**保障。 2、项目售后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至服务限期结束,乙方必须与甲方保持沟通,积极跟进,按时向甲方汇报项目进度。 3、乙方不得将项目非法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4、如受突发公共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由甲方调整相关方案,乙方应积极配合和跟进。 5、乙方能够严格遵守合同保密约定,并根据甲方要求签订有关保密协议。 (关于项目问题可联系:周先生****6687) 三、服务工作质量标准 (一)保险费:90元/人 (二)投保人数:1100人(以实际投保人数为准) (三)承保基础:期内发生制 (四)服务方案的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和/或附加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由第三者向被保险人和/或附加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和/或附加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和/或附加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所支付的精神障碍医学诊断费、精神障碍医学鉴定费、尸检费用、伤残鉴定费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合称调查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补偿。但经诊断或者鉴定为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予补偿。 (4)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补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所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法律费用(含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四)补偿限额(最低要求) 注:上述每人指每名第三者; 第三者定义: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且不包括被保险****职中的**干警、精防医生等救治救助工作人员。(家庭成员和精防工作人员的相关保障以保单第八条中的特别约定为准) (五)免赔额:无 (六)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国司法管辖(不包括**、**区和**地区法律) (七)附加条款: (1)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补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负,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 (2)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条件和保证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和每一危险单位,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和危险单位。如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则对该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不影响本保险单整体效力;被保险人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涉及的那一部分危险单位的保障失效,不影响其它保障的有效性。 (3)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单中,组成被保险人的每一方将被视为独立可分的单位,“被保险人”一词应视为以同样方式适用于每一方,如同对上述每一方签发了独立的保险单,本公司同意放弃可能拥有或获得的针对上述任何一方的,由于在此进行索赔的意外事故而产生的代位追偿或诉讼权利。 (八)特别约定: 1.为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共治,预防肇事肇祸事件发生,综治网格员、见义勇为人员、精防人员、协助监护人、**民警、残联人员、民政人员、社区工作站人员每次事故每人死亡、残疾补偿限额及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补偿限额为对应“补偿限额”的1.5倍。 其中,“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保险事故中经市及****委员会确定为见义勇为的人员;“精防人员”是指在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监护人”是指根据《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综治〔2016〕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由居委会、村委会等在村居干部、民警、医务人员、志愿者等人员中选择确定的,通过走访、检查等协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开展监护工作的人员。 为进一步发挥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协助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在保险期间内,在已投保****政府救助保险保险区域内,上述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给予人道主义补偿,每次事故每人死亡/残疾补偿限额1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及累计医疗费补偿限额1万元;住院津贴100元/天,每次事故最高补偿60天,累计最高补偿180天。累计补偿人数不得超过当地投保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总人数1%: (1)在从事精防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含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致伤害); (2)在上下班途中,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在从事精防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二十四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被保险人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造成被保险人自身及患者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残疾,保险人给予死亡、残疾和医疗费用人道主义补偿:每人每次事故限额10万元(含死亡、残疾和医疗费用),并不设免赔,医疗费用在社保报销后余额再进行保险理赔。****公司的投保名单内,上述责任限额按50%进行赔付,即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万元(含死亡、残疾和医疗费用)。 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与其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之间造成对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视为两个独立的保险事故,且相互间应承担的补偿责任不相互抵消。保险人按照各自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补偿。 4.被保险人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造成孕妇流产或者胎死宫内,受害方向被保险人和/或附加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索赔的,保险人按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进行补偿。 5.在每一自然年度内,未在政府登记****政府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省行政辖区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或附加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协议约定负责赔付:该区域投保率≥70%(投保人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在册人数),每次事故每人死亡、残疾和医疗费用补偿限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对应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补偿限额,每次事故及累计补偿限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对应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该区域投保率<70%(投保人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在册人数),每次事故每人死亡、残疾补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补偿限额人民币5000元。未在政府登记在册人员名单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2万。出现该类案件的索赔时,政府相关部门需提供相关盖章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需体现该区域案发时间在册总人数及投保率。 6.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主保险合同保险事故以外的无法预测、不可避免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且相关原因无法鉴定或调查,为进一步发挥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协助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如事故情况不属于主保险合****政府启动人道主义救助程序的相关标准,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由被保险人负责人道主义救助,则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人道主义救助费用(含精神抚慰或人道主义关怀)。 7.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省内发生肇事肇祸案件造成第三者死亡,如第三者没有补偿权利人,保险人不负责补偿死亡补偿金,但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的殡殓费及公告费等,保险人负责补偿,其中冷藏柜停放费用以30天为限。 8.在保险期间在册在管的患者增加,其监护人和/或附加被保险人应提交投保申请、缴纳保险费,保险期限少于一年的,按月费率计算短期保险费。保险人按出具的保单或者批单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监护人和/或附加被保险人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发生肇事肇祸案件的,适用本特别约定第5条的约定。 9.在保险期间内已投保本项目的被保险人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造成第三者死亡或残疾的,经司法鉴定程序评定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受害方向被保险人和/或附加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索赔,保险人按每次事故每人20万元限额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按精神抚慰金限额全额支付,残疾按精神抚慰金补偿限额×伤残等级系数计算。 10.为进一步发挥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协助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如事故情况不属于主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但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人道主义救助标准,对已投保本项目的被保险人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限额负责赔偿人道主义救助费用。已投保本项目的被保险人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增加丧葬补助金、 意外伤害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具体补偿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丧葬补助金:0.1万, 每人每次事故及累计意外伤害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限额:0.5万) 意外伤害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 若已使用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第三方途径报销后的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按0元免赔、100%比例进行补偿;若未使用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第三方途径报销的,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按0元免赔、 80%比例进行补偿。 11.对于未投保本项目的被保险人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如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确有就医困难的,对其意外伤害住院期间治疗、伙食等费用进行补助(每人每次限额0.3万(伙食费24元/天),此项每一保单累计限额1万) 12.对于未投保本项目的被保险人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毁物后,案件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需提供司法精神鉴定报告;3万元以下的,只需要医学诊断即可。 13.投标人设立防灾防损专项费用,专项费用为年度保费的16%。 14.在每一自然年度内,本项目设立全市人民币70万元限额的公共援助基金。已投保本项目的被保险人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对于第三者实际产生医疗费超过本保险医疗费补偿限额且经过重症监护(ICU)治疗的,适用本公共援助基金,并在限额内对超过本协议项下每一保险合同第三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看护费用合计补偿限额部分的医疗费进行赔付。上述公共援助基金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补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四、付款方式 由采购人按下列程序付款: 1. 付款的方式是转账付款。(以合同约定为准) 2. 成交供应商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 (1)合同; (2)成交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 (3)成交通知书。 3. 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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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提供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 是 | 无 | |||||||||||||||||||||||||||||||||||||||||||
| 2 | 供应商须完全响应本项目用户 需求的条款、内容及要求的,提供用户需求书响应声明函,格式详见模板下载。 | 是 | 下载 | |||||||||||||||||||||||||||||||||||||||||||
| 3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 《供应商资格声明函》,格式详见模板下载)。 | 是 | 下载 | |||||||||||||||||||||||||||||||||||||||||||
| 4 | 供应商须完全遵守采购平台供应商管理规则,提供采购平台供应商管理规则(试行)承诺函。格式详见模板下载。 | 是 | 下载 | |||||||||||||||||||||||||||||||||||||||||||
| 5 | 供应商须提供“信用中国”或“信用**”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截图加盖公章。 | 是 | 无 | |||||||||||||||||||||||||||||||||||||||||||
| 6 | 供应商须提供“中 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截图加盖公章。 | 是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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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择优选取须知 前言: ★本项目通过**市沙溪镇电子采购交易平台进行采购, 参与采购的供应商通过平台(https://www.****.cn/)进行注册并提交资料, 审核成功后方可参与项目采购 。 ★本项目运营期间,****分局沙溪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有权对供应商注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复核。复核发现存在不符合平台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有权要求供应商进行完善,无法完善的,采购人、****分局有权取消供应商资格。 ★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采购平台发布的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相应的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管理范畴,采购单位根据沙溪镇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在本平台采购,按**市沙溪镇电子采购交易平台管理规定执行。 ★本项目运营期间,供应商须遵守“**市沙溪镇线上采 购平台供应商管理规则(试行)”,采购交易管理规定**市沙溪镇电子采购交易平台负责解释。 ★监管部门:****分局 联系电话:****4017 一、方案择优说明 (1)在**市沙溪镇电子采购交易平台参与项目交易成功后放弃成交的,超过三次(含三次)的供应商将被列入平台黑名单,永久不得参与该平台的项目采购。 (2)供应商提交平台的审核资料,以及与采购人、平台管理者就项目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文件或资料非中文的,应提供两种语言版本,平台使用以中文为准,中文译本由供应商签名盖章确认方可生效使用。 (3)参与方案择优的供应商必须按平台管理规定格式填写,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表格内容。除单价、金额或项目要求填写的内容外,不得擅自更改。 (4)参与方案择优的供应商需对用户需求书的所有条款进行响应,采购人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标书代写 (5)若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本项目,则采购人根据合同或同业相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6)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可重新启动采购程序,顺延推选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7)若本项目方案择优采购失败,采购人将重新采购,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重新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8)成交供应商若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采购人有权拒绝其参加本项目重新组织的采购活动。 (9)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审核或复核参与方案择优的供应商所提交方案资料时,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项目全过程期间若发现项目相关资料弄虚作假或有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交易平台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依相关规定追究供应商责任。 (10)参与方案择优的供应商向沙溪镇电子采购交易平台咨询有关项目事项,一切以方案择优文件规定和方案择优公告规定为准。 (11)参与方案择优的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理解需要书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服务要求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方案择优需要书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参与方案择优所上传的文件没有对需要书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被认定为无效方案。 (12)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不合格的货物或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并赔偿采购人因延期使用和项目投入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13)供应商认为方案择优结果损害其权益的,应按照沙溪镇采购管理规定的相关指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质疑,不提交的视为无异议,逾期提交将不予受理。 (14)本方案择优公告和方案择优文件的****分局所有。 二、方案择优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方案择优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在平台上发布澄清(更正/变更)公告。 (二)无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是否影响方案择优选取,平台将会通知所有的报名供应商;报名供应商应按采购项目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报名截止时间少于一个工作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相应顺延报名的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或修改(更正/变更)的内容为方案择优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三、报方案要求 通过报名供应商应根据本公告要求,在规定的上报方案时间内对采购项目方案上报,并对上传的响应文件资料承担责任。同时按本公告要求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完响应信息后,****公司公章后上传至附件,否则视为无效报名标书代写 四、确定成交候选人 方案择优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所有供应商评审后获得综合评分最高者(若评分相同则以价格最低者),选定为成交候选人。 五、无效方案 (一)参与方案择优的供应商报价超过预算价视为无效报价。 (二)参与方案择优的供应商须提供本项目要求的资质文件,如果不按公告规定或需求文件要求等相关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资质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方案。 (三)参与方案择优的供应商须对本项目采购内容进行整体或分项联合响应,其他方式视为无效报名。 (四)供应商提供项目相关的所有资格材料应加盖公章,其他相关资料,供应商名称处需盖公章确认,否则视为无效报名。 (五)供应商报价金额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金额显示错误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对供应商进行有效沟通,限期内不改正错误的,其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属于无效报价。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其报名无效: (1)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与同一采购项目; (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3)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采购事宜;标书代写 (4)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IP地址参与同一采购项目;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标书代写 (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标书代写 (7)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淆;标书代写 六、方案择优活动失败 (一)出现下列情况的,本次方案择优活动失败: (1)报名供应商不足3家; (2)报方案供应商不足3家;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60-****8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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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采购人按下列程序付款: 1.付款的方式是转账付款。(以合同约定为准) 2.成交供应商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 (1)合同; (2)成交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 (3)成交通知书。 3.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复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 ||||||||||||||||||||||||||||||||||||||||||||||
|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 ||||||||||||||||||||||||||||||||||||||||||||||
| 2026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用户需求书.docx无串通响应等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docx2026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评分表.xlsx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