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工作室:
我方已于2026 年 7 月 20 日收悉的贵单位针对本项目的《质疑函》。
针对贵单位提出“质疑事项 1:将实质性要求同时纳入评审办法,构成招标文件重大缺陷”的问题,我方结合项目采购文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逐一核查,现作答复如下:标书代写
一、关于▲条款 “实质性要求” 的合规性说明
文件条款完整逻辑区分:符合性审查与量化打分分属两道独立评审环节,不存在规则冲突,采购文件设置两层递进评审机制,二者适用场景、判定标准完全隔离,不存在 “允许实质性条款负偏离不废标” 的矛盾:标书代写
(1)第一阶段:符合性审查(一票否决环节) 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明确:带▲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完全未响应、完全不满足任意一条▲参数,符合性审查直接判定无效响应,不得进入打分环节(第四章符合性审查第 16 项)。该条款严格落实《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强制性规定。标书代写
(2)第二阶段:技术量化打分(仅针对已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 能进入打分环节的投标人,前提是全部▲条款已基础达标、完成实质性响应;技术分 23 分,是在 “全部▲条款均满足、通过符合性审查” 基础上,对参数完整落地、现场演示完整度、配套证明材料完善程度进行精细化优劣区分,并非 “不满足▲条款仍可打分”。 简单说明:若投标人任意一项▲参数完全不达标→符合性审查无效,根本无机会参与技术打分;只有全部▲项基础响应合格后,才会依据演示完整性、材料完备度细分梯度得分,不存在实质性条款负偏离仅扣分的情形。
“演示完整度计分” 不属于实质性条款负偏离豁免,是达标后的优劣细化 贵单位误解评分规则逻辑:本项目15项▲参数的基础门槛为 “提供真实系统 / 测试账号完成基础响应”,达到该底线即满足实质性要求、通过符合性审查;1.5 分项分值差异,是区分 “仅基础能用” 和 “功能完整、全流程演示无缺失” 的供应商,属于择优打分,而非放宽实质性合格底线。 第 15 项 2 分证明材料分值,是对实质性响应配套佐证材料完善性的加分激励,不改变“无基础响应直接废标”的实质性判定规则。
二、不存在重复评审、重复计分,****政府采购择优原则
符合性审查解决 “合格 / 不合格” 准入问题,技术打分解决 “合格供应商之间谁更优” 排序问题,两道评审层级独立、评价维度不同:
符合性审查:只判断▲条款是否具备基础响应能力,是准入门槛,不计分;
技术响应打分:仅针对已准入供应商,评判▲功能落地完整度、佐证材料完备度,用于横向择优。 二者评价目标不重叠,不属于重复评审,****政府采购评审公平、合理原则。
三、法律依据
本项目从未放宽实质性否决底线,不存在 “不满足▲条款仍可打分” 的情形。所有进入打分环节的供应商,均已通过符合性审查、全部▲实质性参数基础响应合格;打分仅区分合格供应商之间的服务优劣,未突破 “不满足实质性要求直接无效” 的法定红线,未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核心评审规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要求采购文件贴合采购需求:本项目为一体化系统建设项目,采购人需在全部满足基础核心功能的前提下,筛选演示完善、配套材料齐全、交付落地能力更强的服务商,设置梯度打分符合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采购文件编制合规。标书代写
四、质疑事项处理结论
综上所述,采购文件不存在质疑供应商所述质疑事项,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如质疑供应商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采购代理机构:****
日期:2026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