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9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审批
江苏-苏州-昆山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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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9****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市)
发布日期: 2026-07-29 18:1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128 0512-****911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新型电子元器件、各种电子专用设备与配件的特殊表面处理/表面改性扩建项目

**市巴城镇**路8号4号、5号厂房

****

******公司

由于公司发展需要,企业拟投资2000万元,在巴城镇石牌**路8号4号、5号厂房进行异地扩建,租****园区4号厂房(2988.48m2)、5号厂房(2976.95m2)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建成后,预计新增年生产新型电子元器件3000片、各种电子专用设备与配件的特殊表面处理/表面改性27000片。

1.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纯水制备浓水及清洗废水回用不外排,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市石牌****公司,执行**市石牌****公司接管标准。

2.项目熔射废气由双层密闭空间+管道收集后分别经6套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DA003)排放,脱脂、封孔、固化废气由半密闭集气罩(微负压+软帘)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喷砂废气经设备自带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研磨废气经设备自带油雾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氟化物、镍及其化合物有组织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内德史罗夫紧****公司高精度、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技改项目

**市锦溪镇锦东**侧(或锦东路368号)

内德史罗夫紧****公司

******公司

企业拟投资500万元,购置新设备并通过淘汰更新部分现有设备,对高精度、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技改后能有效的提高产品良率及性能。项目完成后,产能不增加。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执****处理厂有限公司接管标准;

2.本项目热处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以及热处理前后清洗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静电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搓牙、攻牙、螺母螺栓成型、滚筒式清洗机、清洗线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油雾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