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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文件及附件中关于品牌约定条款
本补遗对招标文件中品牌约定做出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第3条3.2款约定:除混凝土外,为完成本招标工程所需要涉及的一切人工、材料、辅材、大型机具、小型机械等皆由投标人提供。本项目建设单位设材料(设备)品牌要求,施工内容若涉及品牌约定库中所要求材料(设备),应选取品牌约定库中品牌。招标人推荐材料、设备备选品牌的,投标人应选用推荐品牌,或选用技术标准、性能指标、质量等级不低于推荐品牌的同等档次品牌。无论投标人最终采用何种品牌,材料设备进场前,中标人应将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证明文件及样品等报招标人、监理人及招标人业主方等各方审核确认,经各方共同认可后方可进场使用。中标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审程序、擅自使用推荐品牌以外的或擅自将材料设备进场或用于工程的,对应工程量不予计量结算,已计量的招标人有权对已计量结算进行全部扣回。同时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限期整改或直接委托第三方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由中标人承担。推荐材料、设备备选品牌详见附件《品牌约定库》。”所涉及相关合同条款及品牌约定库以此补遗附件为准,其他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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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日期调整
1.原投标截止日期:2026年8月2日12:00.标书代写
2.补遗后的投标文件截止日期:2026年8月4日12:00标书代写
******市三**片区
水西组团(**板块)综合开发项目经理部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