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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催收暨债权处置公告
****(以下称中****公司)合法拥有本公告所附《公告清单》列示的****长江****公司等3户6笔债权资产(以下称标的资产),现进行债务催收并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公开转让处置,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催收
中****公司现依法通知标的资产项下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或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向中****公司履行标的资产项下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由生效法律文书(生效仲裁裁决、生效法院裁判等)所确定的义务。
二、标的资产情况
标的资产合计3户6笔,截止基准日2025年12月5日,债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173,688,338.65元,其中本金133,648,015.99元,欠息39,886,897.66元,代垫费用153,425.00元。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资产分布于**市、**市、**市等。具体详见本公告所附《公告清单》。
标的资产项下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清偿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迟延履行金等债务(注:包括从标的资产基准日至转让日期间产生的该等债务),最终按标的资产项下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本公告中内容如有错漏,以标的资产项下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的相关约定及生效法律文书(生效仲裁裁决、生效法院裁判等)确认等为准。
如需了解有关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请登录中国中信金融****公司网站www.****.citic查询或与本公告列示的交易联系人接洽。
三、处置方式
按《****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组包或单户处置。
四、交易对象的要求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存续、具备足额支付能力、资金来源合法并能自行承担受让标的资产全部法律风险及经营风险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登记设立的非法人组织。
以下主体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本公告列示的标的资产:(一)国家公务员、****公司工作人员;(二)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六)标的资产项下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得参与对标的资产的折价购买;(七)反恐及反洗钱黑名单人员、受国际制裁的主体;(八)****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受让人须在标的资产成交确认前签订相关承诺书,承诺其不属于《****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项下禁止受让不良资产的主体。标的资产的成交买受人须配合中****公司开展合规访谈,如拒不配合合规访谈的,中****公司有权终止交易。
五、公告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六、接受征询或异议
如需了解标的资产具体情况或对标的资产处置有异议的,可向中****公司提出;本公告期内,中****公司同时受理投资者报名和对标的资产处置的有关异议和征询。
七、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八、联系方式
1、联系人:陆先生、段先生 联系电话:0771-****183、0771-****932。
联系地址:**壮族自治区**市民族大道38-3号
邮编:530022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金先生,0771-****258
****总局**监管局:077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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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表:公告清单
单位:元,基准日2025年12月5日
| 序号 | 债权合同编号 | 债务人 | 本金 | 利息 | 代垫费用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物 | 抵押人 | 保证人 | 诉讼情况 |
| 1 |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 ******公司 | 99,900,000.00 | 34,733,317.96 | - | 134,633,317.96 | 抵押+保证 | ****园区**路701号11套写字楼现房,面积合计4609.04平方米 | ******公司 | 1.福****公司; 2.唐宗叶; 3.唐细兰; 4.胡文堂; | 已诉 |
| 2 | 《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091********0343) | **同****公司 | 4,000,000.00 | 815,144.87 | - | 4,815,144.87 | 抵押+保证 | **县**镇德盛路土地及地上房产,房产面积3454.18平方米;**县**镇德盛路**中央公园4-2-301号房产等四套房产,面积合计489.66平方米;**市**区田州镇兴华路272号水岸人家5幢2单元1203号等两套房产,面积合计253.41平方米 | **东****公司、****恒****公司 | 1.沈开杰; 2.沈开宇; 3.岑六妹; 4.覃新娟; 5.****公司; | 未诉 |
| 3 | 《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091********0022) | **同****公司 | 4,858,016.00 | 786,948.53 | - | 5,644,964.53 | 抵押+保证 | 1.沈开杰; 2.沈开宇; 3.岑六妹; 4.覃新娟; 5.****公司; | 未诉 | ||
| 4 | 《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091********9622) | **同****公司 | 1,999,999.99 | 118,333.33 | - | 2,118,333.32 | 抵押+保证 | 1.沈开杰; 2.沈开宇; 3.岑六妹; 4.覃新娟; 5.**东****公司; 6.****公司同; | 未诉 | ||
| 5 | 《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091********9602) | **同****公司 | 3,000,000.00 | 177,500.00 | - | 3,177,500.00 | 抵押+保证 | 1.沈开杰; 2.沈开宇; 3.岑六妹; 4.覃新娟; 5.**东****公司; 6.****公司同; | 未诉 | ||
| 6 | 《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091********1222) | ****长江****公司 | 19,890,000.00 | 3,464,917.51 | 153,425.00 | 23,508,342.51 | 抵押+保证 | **市新****广场1号楼1-S5号商铺一套,面积131.34平方米;**市****花园第1、2、6栋的10套商铺,面积806.52平方米;**市新靖镇**路幸福上园第3栋2单元1层C01-C09号9套商铺,面积合计442.27平方米;**县泗城镇镇洪片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幸福家园第1、2、9、10、12、13、14、15、16、17栋的商业房地产在建工程,面积合计5750.74平方米;**县“**幸福**”20#、21#、43#号楼在建工程,面积合计1126.82平方米。 | ****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天****公司 | 1.****集团有限公司; 2.罗长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已诉 |
| 合计 | 合计 | 133,648,015.99 | 39,886,897.66 | 153,425.00 | 173,688,338.65 |
注:
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债权本金余额暂计至基准日,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公司的利息按照标的资产项下借款合同、担****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2、若标的资产项下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接主体及/清算主体依法向中****公司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本公告清单列示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标的资产项下担保合同约定或由生效法律文书(生效仲裁裁决、生效法院裁判等)所确定的义务为准,如本公告列示的债务人、债权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标的资产项下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的相关约定及生效法律文书(生效仲裁裁决、生效法院裁判等)确认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