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若****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工业园区以南1号建筑用花岗岩矿采选建设项目(临时生活区、物资堆放区)临时占用草原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工业园区以南1号建筑用花岗岩矿采选建设项目(临时生活区、物资堆放区)临时使用**县直属使用的国有草原0.1007公顷(折合1.5105亩)(其中:天然草原0.1007公顷)。
二、你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履行生态保护责任,严禁超范围使用草原;严格遵守草原防火,严防草原火灾。
三、项目区涉及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生长环境)的,使用草原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生长环境),严禁施工车辆、人员追赶、碾压野生动物,禁止损毁野生动物巢穴,施工过程中尽量避免或减少对项目区及周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境的影响(涉及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
四、项目临时使用的草原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五、临时使用草原期限为2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
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