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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领和处置无主车辆的公告
时间:2026-07-29 14:50
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3条、《**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之规定,对以下车辆信息进行公告:
请各车主及车辆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购车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506室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机关将按无主财物依法上缴国库或统一销毁。
附件:1.无主车辆信息(摩托车及电动车).xlsx
2.无主车辆信息(汽车).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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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9日
附件:
1、无主车辆信息(摩托车及电动车).xlsx
2、无主车辆信息(汽车).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