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方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1#楼-5#楼二次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开标评审结果质疑的异议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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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5#楼二次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项目编号:****(试)
发布时间:2026-07-29 09:47
发布单位:****
补遗公告
公告标题:
关于******公司对1#楼-5#楼二次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开标评审结果质疑的异议答复函 标书代写
公告内容:
异议答复函

编号:001

******公司:

你方提出的有关1# 楼 - 5# 楼二次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开标评审结果的异议已收悉,经审查,贵司提交的质疑函在格式上未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质疑函格式及内容要求编制。考虑到贵司已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了明确的质疑事项和诉求,为保障贵司的质疑权利,我司不对贵司质疑函作不予受理处理,决定先行就实质质疑事项予以书面答复。****委员会复核并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现就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逐条答复如下:标书代写

一、关于贵司投标资格被否决的事实依据

贵****委员会评审认定无效,具体原因为以下三项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提供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签名并加盖指模和公章)

贵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页未按招标文件规定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提供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且未提供签名并加盖指模和公章。

招标文件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有明确且严格的形式要求,该要求属于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的实质性条件。授权委托书作为证明代理人权限的核心法律文件,其签署形式要求的设置旨在确保授权行为的真实性、严肃性和不可否认性。未按手印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的情形,据此认定该项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证明截图:

(二)投标人的业绩未提供彩色扫描件

贵司投标文件中,业绩未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及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要求提供彩色扫描件,仅提供黑白复印件或扫描件。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人的业绩应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彩色扫描件。彩色扫描件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辨识性,黑白复印件的可篡改风险较高,无法有效验证其原始真实性,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形式要求提交投标材料的情形。

证明截图:

(三)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未提供“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贵司投标文件中,相关资质证书、人员证件等关键证明资料未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正文3.7.3(3)中要求提供“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仅提供黑白复印件或扫描件。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彩色扫描件”。黑白复印件的可篡改风险较高,无法有效验证其原始真实性,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形式要求提交投标材料的情形。

证明截图:

上述三项不符合项,属于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无效情形,评标委员会据此依法依规认定贵司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未纳入中标候选人排序。

二、关于质疑事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最低价应优先入围”的质疑

答复:贵司的理解存在偏差。“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前提是投标文件经评审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贵司投标文件因存在上述三项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形,在符合性审查阶段已被否决,未进入价格评审环节。未被否决的有效投标人共4家,报价均高于贵司;但贵司因投标无效,不参与评审排序,不存在“最低价被排除”的问题。

(二)关于“完全满足资格硬性要求”的质疑

答复:贵司所列举的入库资质、信用等级、投标主体、禁投情形排查等,属于资格性审查范畴,贵司在此环节确实符合要求。但资格性审查通过不等于符合性审查通过。贵司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审查阶段,因授权委托书签署形式、业绩、证明资料彩色扫描件三项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被否决,两项审查阶段不同,不能混淆。

(三)关于“未公示否决理由”的质疑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对于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贵司作为被否决投标的当事人,我司已在本函中明确告知否决投标的具体事实依据及对应条款,已充分保障贵司的知情权。贵司质疑所涉公示内容问题,不影响本次评标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关于“报价过低无依据否决”的质疑

答复:贵司此项质疑基于“因报价低被否决”的前提假设,与事实不符。评标委员会否决贵司投标的依据是授权委托书签署形式、业绩、证明资料彩色扫描件三项形式要件不满足要求,与报价高低无关。招标文件及评审过程中从未以“报价过低”为由否决贵司投标。

三、对贵司质疑诉求的回应

(一)关于否决依据:本函第一条已详细披露否决贵司投标的具体条款依据、缺陷事实,即: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提供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签名并加盖指模和公章),业绩、证明资料未提供彩色扫描件。未满足评标办法中的形式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否决贵司投标。

(二)关于评审记录公开:据招投标档案管理规定,评审打分记录属于评标过程文件,不予对外全文公开。

(三)关于重新评审:经复核,评标委员会对贵司投标文件的否决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及招投标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评审错误。本项目不满足重新评审的法定条件,对贵司重新评审并重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的请求不予支持。

(四)关于书面答复:本函即为我司向贵司出具的正式书面答复文件,已加盖公章。

四、相关法规及招标文件依据

序号

依据文件

具体条款

1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签署要求条款(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附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签名并加盖指模和公章))

2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5.3与投标人须知正文3.7.3(3)格式要求条款(业绩、证明资料须彩色扫描件)

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五、送达及查收说明

本回复函同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贵司:

(一)线上平台:通过中交分包管理系统“补遗”环节在线发送,请贵司登录系统查收;

(二)电子邮件:同步发送至贵司中交分包管理系统所留邮箱(****@qq.com),请贵司注意查收并确认。

招标人:****集团****基地

04-05地块项目经理部(盖单位章)

2026年 7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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