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我司位于**省**市**区呆鹰岭镇**村麻仁组的******城市建筑垃圾循环利用项目(一期)于2026年3月15日建成竣工,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