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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幼儿园本部设施购置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6-2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大****公司
地址:**省**市**区康庭茗苑23幢成子湖路1-35号
被投诉人1:****中心学校
地址:**省****小学**路校区西北60米二楼
被投诉人2:**县临金****公司
地址:**省**市**县姜尚大道与兴****集团二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中性盐雾≥480小时的检测报告,但自招标文件发布至开标仅间隔3个工作日,客观上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请求:(1)项目废标;(2)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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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