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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长留山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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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就**县长留山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提出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县长留山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技术审查复核意见,同意就**县长留山居项目建设方案出具《**县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请你单位按照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定意见进行建设,并自觉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县长留山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新水行审〔2026〕15号)
****水利局
2026年7月29日
****办公室 2026年7月29日印发
翻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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