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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2026年**至**专线及**地区饮料整车零担运输服务采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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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2026年**至**专线及**地区饮料整车零担运输服务采购 | ||
| ****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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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区西三庄街12号 | ||
| 彭国龙 | ||
| 185****1419 | ||
| 谈判采购 |
| 无候选人 | ||
| 有效供应商家数不足 | ||
| 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一条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9项中明确规定:有效投标家数不足 3家的,采购人有权组织重新采购。 ****公司2026年**至**专线及**地区饮料整车零担运输服务采购,鉴于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不满足充分竞争的基本要求,故此特申请本标段流标。 ****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文档属性比对时发现,马****公司与**鑫鑫****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最后保存者”名称一致,均为“呆。@”。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作者、最后一次保存者等内容雷同时,表明相关投标文件很有可能出自同一人之手,存在围标串标嫌疑。 评标委员会向上述两家供应商发出澄清通知,且两家供应商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均未在规定的24小时澄清期内作出任何解释说明,无法排除其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合理怀疑。遂判定上述两家供应商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