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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5号)
一、项目编号:****-(重)
二、项目名称:**县公共文化服务辅助事务性工作社会化服务(重)
三、采购日期:2026-04-2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苍**灵溪镇**公寓A幢103室
被投诉人 1 :****
地址:**县昆阳镇嘉华国际3幢1单元201
被投诉人 2 :****
地址:****中心
相关供应商:**市壹****公司
地址:**市**区娄桥****广场四楼连廊1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县公共文化服务辅助事务性工作社会化服务(重)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局
2026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