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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324MA4UJYER8B | 建设单位法人:严国伦 |
| 魏鸿浩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县平陵街道洞尾** |
| **省**县平陵街道洞尾**水泥用石灰岩矿开采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11-土砂石开采(不含河道采砂项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B1011-B1011-石灰石、石膏开采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平陵街道洞尾** |
| 经度:114.****217 纬度: 23.****3500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4-18 |
| 惠市环(**)建〔2025〕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10-2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9191.86 |
| 74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324MA4UJYER8B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县汇****公司 |
| 914********8077444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900MA53BPGD5N | 竣工时间:2026-05-19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6-3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2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630sVh94 |
| 项目矿山尾******县平陵街道洞尾水泥用石灰岩矿,开采矿石种类尾水泥用石灰岩矿,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年开采水泥用石灰岩规模200万吨,矿石破碎后外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矿山尾******县平陵街道洞尾水泥用石灰岩矿,开采矿石种类尾水泥用石灰岩矿,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年开采水泥用石灰岩规模200万吨,矿石破碎后外售。 |
| 判定条件: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建设项目性质发生重大变动条件为“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分析:”本项目开采矿种为水泥用石灰岩,开采的矿石同样采用破碎加工,其开采矿种不变,加工工艺不变,产品用途不变,未改变项目的开发、使用功能。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年开采水泥用石灰岩200万吨。项目矿山服务年限内,确定开采量为1474.43万吨,另有综合利用剥离物包括残破积土确定开采量46.39万立方米、夹石层确定开采量2.24万立方米,其中残破积土扣除复垦用土6.19万立方米,剩余作为周边市政园林客土外售,夹石层作为水泥配料外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年开采水泥用石灰岩200万吨。项目矿山服务年限内,确定开采量为1474.43万吨,另有综合利用剥离物包括残破积土确定开采量46.39万立方米、夹石层确定开采量2.24万立方米,其中残破积土扣除复垦用土6.19万立方米,剩余作为周边市政园林客土外售,夹石层作为水泥配料外售。 |
| 判定条件:1、根据《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18〕6 号)中附件 12 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条件为“配套矿山开采能力或水泥粉磨生产能力增加 30%及以上。”2、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条件为“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 30%及以上的。”“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10%及以上的。”分析:1、本项目开采规模不变,开采能力仍为 200 万吨/年;2、本项目开采规模不变,因此破碎加工规模不变;3、本项目不涉及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4、本项目位于环境质量达标区,本项目生产、处置、储存能力未超出环评审批,项目废水、废气及固体废物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与环评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使用潜孔钻机在需要破碎的岩体上钻孔,然后在孔内进行炸药装填,进行深孔爆破,爆破松动后的矿石使用挖掘设备进行挖掘装载,如有大块矿石则使用液压锤进行简单分解后挖掘装载。矿山开采的矿石不在工业场地内储存,而是开采后直接由运输车辆经采场道路运输至破碎加工区的卸矿平台进行破碎加工,经过给料机给料,矿石通过输送带运往破碎机处进行破碎,随后经过各级筛分将破碎后的石料筛分成各类产品,分级筛分产生的产品由输送带输送至成品堆场分别堆存。 | 实际建设情况:使用潜孔钻机在需要破碎的岩体上钻孔,然后在孔内进行炸药装填,进行深孔爆破,爆破松动后的矿石使用挖掘设备进行挖掘装载,如有大块矿石则使用液压锤进行简单分解后挖掘装载。矿山开采的矿石不在工业场地内储存,而是开采后直接由运输车辆经采场道路运输至破碎加工区的卸矿平台进行破碎加工,经过给料机给料,矿石通过输送带运往破碎机处进行破碎,随后经过各级筛分将破碎后的石料筛分成各类产品,分级筛分产生的产品由输送带输送至成品堆场分别堆存。 |
| 判定条件:1、根据《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18〕6 号)中附件 12 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条件为“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2、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条件为“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1)新增排 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10%及以上的。”“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量增加 10%及以上的。”分析:本项目开采规模不变,为 200 万吨/年,同时破碎加工规模不变;因此,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产品规模均未发生改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项目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粉尘污染防治,全**范围内无组织排放的粉尘颗粒物浓度须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1)项目采剥、钻孔、装载、液压分解工序须在作业面进行洒水增湿,作业过程产生的粉尘须采取雾炮喷雾降尘措施进行处理(钻孔工序产生的粉尘须经潜孔钻机自带的干式除尘装置处理),最大程度上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2)爆破工序须提前采取湿法处理及采用先进爆破技术等有效措施,加强爆破粉尘及振动防治。同时,建设单位应尽量避免雨天进行爆破,以避免爆破有害废气随雨水稀释扩散,造成污染。(3)项目破碎加工工序须在密闭区间内进行,特别是对作业设备、设备之间输送带进行围蔽;输送带转料处须设置水喷淋装置增湿,破碎站四周须设置雾炮机进行降尘;项目堆场须采取围挡、洒水降尘、雾炮机降尘等措施进行处理。(4)车辆运输时,应采取喷雾洒水、清洁、遮盖等措施,防止运输扬尘污染。建设单位应在装卸料区域设置半封闭式的装卸料棚,棚内安装水雾喷淋系统,运输车辆出**前应搞好外部清洁,并加盖苫布,避免车辆将泥土带至外部道路,同时建设单位须对进出**道路尽量硬底化及粉尘清扫收集,定期进行喷淋洒水处理。车辆运输时应控制车速,合理规划运输时间,避开沿线居民的出行高峰期。(5)食堂油烟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至 1 台高效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小型饮食业单位排放标准后,通过一根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2.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污染防治。(1)建设单位须在露天采场、工业场地和临时堆场等区域周围建设截排水沟,将露采雨水、矿坑涌水及地下涌水收集引入沉砂池处理后,须回用于**洒水抑尘及车辆冲洗。富余部分则排至附近排洪沟,该部分外排水须满足**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要求。(2)项目生活污水须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旱地作物标准限值要求后,用于场区内绿化灌溉,不得直接外排。(3)项目洗车废水须经废水处理设施(采用“单级隔油池+二级沉砂池处理工艺”)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3.本项目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通过采取合理的生产空间布局、运输时间安排、对露天设备加设隔声措施,并做好基础减振,增加绿 化种植等噪声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要求。4.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1)项目员工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应进行统一收集,收集点应设置防雨防渗设施,防止淋溶产生渗滤液下渗,并应定期运至垃圾站,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2)项目沉砂池沉渣须经统一收集后回用于**内已完成的边坡和开采区的复绿治理。(3)项目器械维修或润滑产生的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含油废抹布和废手套均属于危险废物,须妥善收集并定点存放于有警示标识的防渗防漏密封设施(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5.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防治,落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坚持绿色矿山的建设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及自然生态环境破坏。在采场闭坑后,须通过有效措施开展复绿,提高区域绿化(植被)覆盖率和生物多样性,最大程度上进行生态修复,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6.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的管控。认真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应急演练,禁止超限超范围违法开采,防止项目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7.制定环境监测方案,落实本项目环评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措施,有效监控生态环境和地下水环境。8.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公众信息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气措施:油烟废气设置了集气罩收集和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工艺粉尘采取了洒水喷淋、雾炮机喷雾降尘、生产设备密闭等措施对粉尘废气进行了处理。2、废水设施:本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相应的标准限值后用于场区内绿化灌溉。大气降水和矿坑涌水经过截排水沟收集引至沉砂池处理去除悬浮物后,部分回用项目降尘和洗车,其余排放排入项目周边的地表水系九陂山水中,最后汇入公**。洗车废水经过单级隔油池+二级沉砂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3、噪声防治措施:合理安排爆破时间和爆破的强度;使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振设施,加强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生产时间;加强运输车辆管理工作。4、固体废物防治:沉砂池沉渣用于**内已完成的边坡和开采区的复绿治理;废矿物油集中收集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给有相应处理资****公司进行处理;办公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将其分类收集后统一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厨余垃圾和废油脂分别使用专用的有盖的桶进行收集,并密封暂存,定期交由******处理站处理。5、生态保护措施:项目在营运期间,对**已完成的台阶、边坡进行了复绿,包括植树、植草等措施;露天采场边界外设置了截水沟,防止场外的雨水进入场内,厂内则设置了排水沟和沉砂池,厂内的大气降水和**涌水(目前尚未开采至涌水标高以下,暂无涌水)可以得到收集处理。6、环境风险:建设单位对危险废物暂存间等进行了防渗等措施处理,并编制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递交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7、项目已制定环境监测方案。8、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了公众信息沟通渠道,可以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
| 判定条件: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条件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 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10%及以上的。”“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的。”“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条件:1、本项目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未发生变化。2、本项目未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3、本项目未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4、本项目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变;5、本项目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仍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6、本项目未改变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为0.2517km2,其中,采矿权的露天采场面积0.1578km2,采矿权外包括复垦用土临时堆场(0.013503km2)、工业场地(0.05836km2)与运输道路(0.022033km2),合共约0.0939km2。工业场地内设置包括破碎加工区、维修车间、配电房、****办公室、宿舍、员工食堂)等区域。用地范围内洞尾村集体林地4.6659公顷(0.046659km2)的使用权已于2024年9****林业局出具的《准予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粤(**)林许准[2024]130号)行政许可。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总用地面积约为 0.2919km2,其中,采矿权的露天采场面积 0.1578km2,采矿权外包括复垦用土临时堆场(0.013503km2)、工业场地(0.098604km2)与运输道路(0.022033km2),合共约 0.1341km2。采矿权外面积包括了复垦用土临时堆场、工业场地和运输道路:复垦用土临时堆场面积1.3503hm(2 0.013503km2)、工业场地面积 9.8604hm(2 0.098604km2)、运输道路 2.2033hm2(0.022033km2)。调整后,项目实际工业场地面积约 9.8604hm2,除去已划定为采矿用地的部分,其余均已取得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分别为粤(**)林许准〔2024〕130 号、粤(**)林许准〔2025〕6 号、粤(**)林许准〔2026〕7 号。 |
| 判定条件:1、根据《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18〕6 号)中附件 12 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建设项目地点发生重大变动条件为“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或配套矿山、废石场选址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2、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建设项目地点发生重大变动条件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分析:本项目建设地点不变,不涉及重新选址,仅工业场地进行了调整,变动情况如下:1、工业场地方位不变,仍在**东北方向,与原工业场地的范围存在部分重叠。2、西北部区域,实际使用边界向内(东南)缩减,****水库;3、东部和北部区域,与原工业场地位置重合;4、**和西**突破了原工业场地边界,使工业场地整体实际使用面积较原工业场地有所扩大。根据上文 3.1.总图布置变动分析内容可知,项目工业场地变动,未导致周边环境敏感点增加,大气环境敏感目标距离因工业场地调整略有增减,与水库直线距离增加,与声环境保护目标的距离略有缩减,但距离工业场地仍在 200 米范围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684 | 0 | 0 | 0 | ****684 | ****6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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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沉砂池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要求 | 沉砂池 | 对沉砂池处理前后进行检测 | |
| 2 | 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 |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旱地作物标准 | 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 | 处理后排放检测 |
| 1 | 油烟净化器 | 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小型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 油烟净化器 | 处理前后 | |
| 2 | 洒水、喷雾降尘等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 **省《大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6)中的二级标准(含过渡阶段) | 洒水、喷雾降尘等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 场界排放共设4个监测点,上风向设置 1个为参照点,下风向设置3个为监控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检测再年主导风向下风向处(洞尾村)设一个监测点 |
| 1 | 隔声、减振、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 类标准限值;《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类区标准 | 隔声、减振、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等 | 工业场地和**四周,场地外 1 米处共 4 个监测点;项目周边声环境保护目标贺屋、谢屋1、谢屋2、温屋各设一个监测点 |
| 1 | ①源头防控:在源头上采取措施进行控制,主要包括在危险废物储存的处理构筑物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降低污染物跑、冒、滴、漏,将 污染物泄漏的环境风险事故降到最低程度。②分区防控:按照本项目污染控制难易程度及污染物类型,将全**进行分区防治, 分别是一般防渗区及重点防 渗区。该项目重点防渗区包括工业场地维修车间内的油类储存间、危废暂存间。重点防渗区地面硬底化,铺设防渗性能不低于1.5m厚、渗透系数≤10 -7cm/s的粘土层 | 落实了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措施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一致。验收阶段,对项目区域地下水进行了检测,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良好,地下水位与项目开采**行的地下水相比并无明显下降。 |
| 1 | 沉砂池沉渣用于**内已完成的边坡和开采区的复绿治理;废矿物油集中收集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给有相应处理资****公司进行处理;办公生活 垃圾设置垃圾桶,将其分类 收集后统一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厨余垃圾和废油脂分别使用专用的有盖的桶进行收集,并密封暂存,定期交 由******处理站处理。 | 各项固体废物的处置 方式均与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一致。危险废物暂存 间符合相关标 准要求,设置 了防渗防漏等 措施,危险废 物和生活垃圾 处置去向符合 环评和批复要 求。 |
| 1 | 按照“边开采边复垦”的原 则对已完成的边坡、运输道路边坡等区域进行复绿;对 露天采场、运输道路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区域水土流失进行防治措施:设置临时截排水沟,已完成的台阶及坡面,及时覆土植树种草等; | 项目在营运期间,对矿 区已完成的台阶、边坡 进行了复绿,包括植树、植草等措施;露天采场边界外设置了截 水沟,防止场外的雨水进入场内,厂内则设置了排水沟和沉砂池,厂 内的大气降水和**涌水(目前尚未开采至 涌水标高以下,暂无涌水)可以得到收集处理。 |
| 1 | 涉及危险物质的原辅材料和危险废物设置专门的存放区和使用区,区域内做好防腐、 防渗、防漏措施;废水处理系统日常应有专人负责进行 维护;加强涉安全物质原辅材料的日常管理,防止发生 火灾、爆炸的可能。编制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 建设单位对危险废物暂存间等进行了防渗等措施处理,并编制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递交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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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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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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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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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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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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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