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政土公告〔2026〕7号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项目用途为: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项目位于川口乡红土坡村、南朝村,尹庄镇 官庄村、前店村,苏村乡 翻里村,用地四至范围: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川口乡红土坡村、南朝村,尹庄镇 官庄村、前店村,苏村乡 翻里村集体林地0.2773公顷,以上合计0.2773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万元/公顷) |
| 红土坡村 | 0.0925 | **** | 57 |
| 南朝村 | 0.0462 | ****820302 | 63 |
| 官庄村 | 0.0462 | ****820201 | 76.5 |
| 前店村 | 0.0462 | ****820201 | 76.5 |
| 翻里村 | 0.0462 | **** | 57 |
按照《****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执行,标准为77.25万元/公顷(51500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规〔2025〕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2.1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六十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