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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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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公司未按规划许可在**县福和产业转移园大坝工业区2-4号地块实施建设案,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和综执拆决〔2025〕2号),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8月20日前自行拆除位于**产业集聚区DB-02-08地块(2-4号)的违法建设的厂房A、厂房B,并恢复土地原状。
河****公司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经催告,本机关于2026年1月22日送达《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和综执拆催〔2026〕3号),催告当事人于2026年2月5日前履行拆除义务,但当事人仍未履行,且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截至本公告公布之日,《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已届满,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涉案违法建筑物持续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7月28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和综执强决〔2026〕2号),决定对涉案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现公告如下:限河****公司在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产业集聚区DB-02-08地块(2-4****结构厂房及配套用房,搬离和清空上述违法建筑物内的所有物品,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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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