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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7月30日我局对**县格木克河改道项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55-****160
通讯地址:**省****
邮编:1524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文件名称:关于**县格木克河改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号:绥庆环审〔2026〕4号
发文时间:2026年7月30日
附件:格木克河改道项目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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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