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成文时间 | 2026-07-30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
| 标 题: | ********门市****社区前埔233-1号房屋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 ||
| 内容概述: | ********门市****社区前埔233-1号房屋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 ||
| 有效性: | |||
林玉凤(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520):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9日,本府发布《****关于前埔片区市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厦思政征〔2024〕29号)及《****关于前埔片区配套绿化工程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厦思政征〔2024〕30号),****社区前埔233-1号房屋(下称被征收房屋)位于前述两个项目征收范围内。2024年5月22日,本府发布《****关于前埔片区市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思政征〔2024〕45号)及《****关于前埔片区配套绿化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思政征〔2024〕50号)。2024年8月14日,本府发布《****关于前埔片区市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反馈的公告》(厦思政征〔2024〕82号)及《****关于前埔片区配套绿化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反馈的公告》(厦思政征〔2024〕93号),载明根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间征求意见及听证会情况,经论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符合相关规定,未予修改。2024年12月20日本府发布《****关于前埔片区市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厦思政征〔2024〕133号)及《****关于前埔片区配套绿化工程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厦思政征〔2024〕135号)。2025年3月3日,本府发布《****关于前埔片区配套绿化工程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厦思政征〔2025〕26号)及《****关于前埔片区市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思政征〔2025〕33号)。2025年4月3日,本府发布《****关于前埔片区配套绿化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思政征〔2025〕56号)。2025年12月6日,本府发布《****关于前埔片区配套绿化工程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厦思政征〔2025〕143号)。2025年12月31日,本府发布《****关于前埔片区配套绿化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思政征〔2025〕150号)。
2025年12月1日本府发布《****关于前埔片区市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厦思政征〔2025〕138号),载明经《****政府****门市2025年度第五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5〕855号)批准,需征收思****社区集体土地4.5555公顷,作为前埔片区市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用地。
2026年6月3日本府发布《****关于前埔片区配套绿化工程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厦思政征〔2026〕88号),载明经《****政府****门市2026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6〕188号)批准,需征收思****社区集体土地5.5579公顷,作为前埔片区配套绿化工程项目用地。自前述两个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的补偿标准与********办事处(以下简称莲前街道)、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逾期未签订的,本府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评估机构选定情况
因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本项目征收组织实施单位莲前街道依法定程序组织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金科信土地房****公司(主选)、**欣****公司(备选)承担前埔社被征收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工作。
三、被征收房屋情况
被征收房屋现状测绘面积为259.51平方米,其中混结构面积189.63平方米、其他结构面积69.88平方米。2026年3月5日,本府作出《****关于前埔片区市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前埔233-1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23号)载明:(一)被征收房屋补偿对象确认为林玉凤。(二)现状测绘混结构建筑面积189.63平方米、其他结构建筑面积69.88平方米,共259.51平方米认定为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莲前街道将认定意见送达给你方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你方及林**对上述认定意见提出异议,本府于2026年3月19日作出《****关于前埔片区市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前埔233-1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意见复核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50号)维持认定意见,莲前街道将复核意见送达给你方及林**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
四、被征收房屋人口情况
被征收房屋内未登记户口。
五、事实和理由
因你方未能在本项目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莲前街道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2026年4月20日、2026年4月21日、2026年4月22日莲前街道组织与你方进行三次商谈,未果。故莲前街道于2026年6月29日报请本府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本府受理申请后于2026年6月30日向你方送达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于2026年7月6日收到你方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本府认为:1.前埔233-1号房屋所在土地征收项目已取得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具备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条件;2.本府针对前埔233-1号房屋作出的未登记房屋认定意见及复核意见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本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依据;3.你方及林文强等人户籍未登记于前埔233-1号房屋,若对应安置人口认定意见有异议,可循相应途径主张权利;4.本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电话移机、有线电视、空调移机等补助费用,按照有线电视补助费380元/户,电话移机补助费100元/部,空调移机费150元/台补助,被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其它附属物,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补偿金额”,被征收人应提供相应单据并结合实地查验情况确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移机补助。为保障被征收人权益,被征收人也可选择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补偿费按48000元/栋进行包干补助,两种补偿补助方式任选其一,不重复享受;5.公证机构对三次商谈过程进行录像,商谈主要内容已在商谈记录中载明;6.本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法定程序制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及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测绘后出具房屋测量平面图,可作为补偿依据。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你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及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六、补偿补助奖励方案
(一)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签约搬迁补助、奖励: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的部分(框架、砖混结构)189.63平方米,按照1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计246519.00元;其他结构第一层面积69.88平方米,按照9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计62892.00元,总计309411.00元;
(二)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补偿费:若你方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的,根据你方提供的单据及实地查验情况,按照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给予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移机补助,房屋附属物按照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此外,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补偿费可选择按48000.00元/栋进行包干补助,两种补偿补助方式任选其一,不重复享受。暂按48000.00元/栋包干补助,计48000.00元;
(三)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按6000元/户给予奖励,计6000.00元。
以上3项补偿补助奖励合计为:363411.00元。你方已领取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6000元,故在本次补偿决定补偿补助奖励金额中予以扣除。另外,因你方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配合搬迁交房,故不享受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其他各项签约搬迁奖励及补助。
综上,莲前街道还应向你方支付357411.00元。
七、其他事项
(一)你方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结清被征收房屋所涉及的水、电等能源费用并办理销户手续,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腾空并交付给莲前街道拆除。
(二)相应款项支付时间为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你方应配合提供收款信息。
(三)你方领取款项等相关事宜的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592-****150,联系地址:**市**区前埔东路625****指挥部)。
如你方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