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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局****公司:
你公司《关于****至**至**铁路**至**段** 区**镇材料堆场第一批次临时用地项目**使用期限的申请》 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和《自然 ****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局****公司继续临时使用**市**区磨溪镇双龙桥村十二组的0.0605公顷土地,其中农用地0.0605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公顷,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0574公顷)作为****至**至**铁路**至**段**区**镇材料堆场第一批次临时用地,用于材料堆场。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至2028年3月28日。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应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复垦验收后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四、你公司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 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 信息等提交给当地自然**和规划主管部门,上传系统进行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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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