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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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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2026)1406 16台报废两轮摩托车整体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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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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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24-****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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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描述 |
报废两轮摩托车整体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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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物类别 |
废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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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2026)1406 16台报废两轮摩托车整体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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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所在地区 |
**省 /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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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16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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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查勘安排 |
、查勘时间:挂牌期间由转让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
2、查勘地点:****停车场内; 3、联系人:刘先生; 4、联系电话:138****1989; 5、查勘要求:意向受让方须提前与转让方取得联系,并携带符合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标的现场踏勘。经转让方资格审核通过并踏勘完毕后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现场踏勘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在网上提交报名时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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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1.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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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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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的标的为16台报废车整体转让,不拆分。报废车辆的数量、规格、型号、完整程度等状况均以实物为准,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2、意向受让方须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照要求交纳摘牌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即视为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参与,待项目成交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转让方签订《报废车辆转让协议》。 3、转让标的按照现状进行交付,意向受让方务必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对转让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状况进行全面地了解,包括参加转让方组织的现场踏勘、****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况及瑕疵事项已经充分的了解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 4、受让方须在转让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资产交割手续,并将受****停车场地。受让方在整个过程中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并由受让方负责在装卸、运输过程中相关环节的一切安全责任。报废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5、转让标的物的交割时间为:签订《报废车辆转让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签订《报废车辆接收协议》将车辆运离,受让方需自行将标的车辆运输至拆解厂进行拆解,并由受让方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车辆报废并提交报废手续。 6、转让标的物需整体运离厂区后方可进行拆解,受让方负责转让标的物的装运并承担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安全问题。转让标的装运过程中不得损坏周边环境设施及房屋,如有损坏需进行赔偿并负责修缮恢复原状,受让方在出让方场地作业时听从出让方指挥,在出让方场地出现的任何安全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在装运以及处置等工作过程中如发生人身、消防、环保等安全事故的,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8、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9、本次处置车辆评估费用标准为0.1552万元,该笔评估费独立于本项目成交总价款之外,由受让方另行全额承担;成交后受让方须通过转让方对接评估机构,并自行结清全部评估费用,****公司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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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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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商务厅下发的《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即:辽商【2020】33号文件)的通知规定,意向受让方必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是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且能够满足本项目要求的企业。(报名时须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且经营范围包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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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0.31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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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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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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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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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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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交易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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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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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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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始价(元) |
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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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元)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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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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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6-07-30 16: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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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6-08-07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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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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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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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件名称 |
局党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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