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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丹:
我中心于2026年1月26日受理你投诉**鎏****公司未按时(足额)为你缴纳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一案。经核定,确认你与**鎏****公司需按比例共同承担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本金总计24214.5元(人民币大写:贰万肆仟贰佰壹拾肆元伍角)滞纳金、比例系数由单位承担。
我中心已于2026年7月26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告知你尽快配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费用总计11053.6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零伍拾叁元陆角)。截至2026年7月29日,你仍未按要求落实个人缴费责任。根据《****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劳社保〔2006〕4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核终止:......3.在稽核整改过程中,举报人个人拒绝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该稽核案件符合上述情形,故该案件稽核终止,特此告知。
如不服本告知,可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稽核人员:刘璐祺、石磊;
联系电话:010-****9815转稽核科
地址:**市**区南苑路7号5****中心52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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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