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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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学院****科技园9#科****中心项目 | **大学旗山校区内 | **大学 | ******公司 | ****大学旗山校区内,用地面积13283.6m2。总投资25121.74万元,环保投资300万元。 |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排放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水质控制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量≤3600t/a,生产废水排放量≤338.55t/a。 2、项目饲养臭气中的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实验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1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17t/a(免于调剂)。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