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6年7月30日)

审批
福建-福州-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3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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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6年7月30日)
2026-07-30 14:3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7月30日-2026年8月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0121

传 真:0591-****0121

通讯地址:****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学院****科技园9#科****中心项目

**大学旗山校区内

**大学

******公司

****大学旗山校区内,用地面积13283.6m2。总投资25121.74万元,环保投资300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排放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水质控制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量≤3600t/a,生产废水排放量≤338.55t/a。

2、项目饲养臭气中的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实验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1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17t/a(免于调剂)。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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