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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302MAEU0W541T | 建设单位法人:张学良 |
| 张学良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经济开发区庙岭村西北270m |
| ****年产3000吨塑料包装桶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6-C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庙岭村西北270m |
| 经度:118.189680 纬度: 35.08735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12-18 |
| 临环(**)审〔2025〕10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6-1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90 |
| 8 | 运营单位名称:**** |
| ****1302MAEU0W541T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302MAEU0W541T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329MA3EPRLL08 | 竣工时间:2026-04-17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6-1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1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lyhbysw.com/gsgg/245********213.html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该项目属于**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经济开发区庙岭村西北240m,拟建项目租赁已建成厂房以外购原生聚乙烯颗粒(PE)、原生聚丙烯颗粒(PP)、色母颗粒等为主要原料(不使用再生塑料作为原辅材料),年产3000吨塑料包装桶(桶体2850吨,桶盖150吨)。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 实际建设情况:该项目属于**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经济开发区庙岭村西北270m,拟建项目租赁已建成厂房以外购原生聚乙烯颗粒(PE)、原生聚丙烯颗粒(PP)、色母颗粒等为主要原料(不使用再生塑料作为原辅材料),年产1140吨塑料包装桶(桶体1140吨,桶盖0吨)。项目总投资19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 |
| 项目分期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以外购原生聚乙烯颗粒(PE)、原生聚丙烯颗粒(PP)、色母颗粒等为主要原料(不使用再生塑料作为原辅材料)经过拌料、上料、吹塑成型、注塑成型、组合包装,不合格品破碎外售。 | 实际建设情况:以外购原生聚乙烯颗粒(PE)、色母颗粒等为主要原料(不使用再生塑料作为原辅材料)经过拌料、上料、吹塑成型、组合包装,不涉及破碎工艺。 |
| 实际建设中没有破碎工艺,不合格品外售处理。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注塑、吹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1套水喷淋(配套除雾装置)+静电除油+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9m高排气筒排放。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DB37/2801.6-2018)表1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破碎废气经1套脉冲除尘装置处理后,由1根29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无组织废气防治措施,采取加强密闭和收集措施后,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 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DB37/2801.6-2018)表3要求;厂区内 VOCs 排放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拟建项目应做清污分流、雨污分流。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抽运,不外排;冷却循环水定期更换补充到喷淋塔用水,喷淋废水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 (三)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通过采用低噪音设备和合理布局,并针对噪声产生的位置及特点分别采取基础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中的2类标准的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对厂内危废进行减量化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年修订)及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82号);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生产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有组织废气 项目在吹塑工序处设置集气罩,废气经上吸风式集气罩+软帘收集后经水喷淋(配套除雾装置)+静电除油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9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经现场实际监测,实际处理后年产废气量为639.12万m3,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1kg/h,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0.6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28kg/h,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最大值为630(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 2)无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经现场实际监测,项目颗粒物无组织最大排放浓度为0.564mg/m3,颗粒物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VOCs无组织最大排放浓度为1.16mg/m3,VOCs厂界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的浓度限值;厂内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64mg/m3,VOCs厂内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最大值为13(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水监测结果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抽运,不外排,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3)噪声监测结果 经现场监测,项目厂界昼间噪声值在53.1~57.4dB(A)之间,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昼间:60dB(A))。 (4)固体废物处置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职工生活垃圾、原料废包装、下脚料及不合格品。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静电除油装置捕捉的废油、喷淋塔隔油收集的废油、喷淋塔定期更换的含油废水、废含油抹布及手套。 原料废包装、下脚料及不合格品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间,分类存放,并外售处理;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静电除油装置捕捉的废油、喷淋塔隔油收集的废油、喷淋塔定期更换的含油废水、废含油抹布及手套暂存危废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五)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区域削减要求。拟建项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0.041t/a、0.73t/a 以内LSZL(2025)35号。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确保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六)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地 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示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建立环境管理和监测制度,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各项污染因子达到标准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安全。(八)加强公众沟通和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及时公开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规定变更或者重新办理排污许可。五、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响报告表应当按规定重新审核。六、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实际满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调试运行稳定后,按照环保要求,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做好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本项目已进行排污许可登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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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吹塑废气治理设施 | VOCs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限值的要求(浓度≤60mg/m3;速率≤3.0kg/h)、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10mg/m3),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3.5kg/h);有组织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2000) | 项目在吹膜工序处设置集气罩+软帘,废气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后分别引入1套水喷淋+静电除油+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分别由29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1kg/h,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0.6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28kg/h,臭气浓度最大值为354(无量纲),颗粒物无组织最大排放浓度为0.564mg/m3,VOCs无组织最大排放浓度为1.16mg/m3,厂内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64mg/m3,臭气浓度无组织最大值为13(无量纲) |
| 1 | 噪声处理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昼间:60dB(A)) | 本项目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源位置,通过采取减振、隔声、距离衰减等综合控制措施降低噪声。 | 各厂界昼间噪声值在52.3~57.4dB(A)之间 |
| 1 | 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对厂内危废进行减量化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年修订)及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82号);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生产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置。 | 原料废包装、下脚料及不合格品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间,分类存放,并外售处理;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静电除油装置捕捉的废油、喷淋塔隔油收集的废油、喷淋塔定期更换的含油废水、废含油抹布及手套暂存危废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措施和处置方案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82号)的有关规定,其贮存过程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本项目危险废物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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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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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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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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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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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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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