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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监狱后勤保障外包服务项目(重)
三、采购日期:2026-05-2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市**区民族大道182****酒店附楼3层302号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区横塘路74号
被投诉人 2 :**天罡****公司
地址:**市**塘区**大道15****大学**分校11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6年7月16日收到投诉人关于“**监狱后勤保障外包服务项目(重)”(项目编号:****)书面投诉材料。经查,该项目采购人为****,属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非**市本级预算单位;该项目为单位自行采购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非**市本级预算单位。因此,该****机关管辖范围。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不予受理该项目投诉,请投诉人在法定有效期限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部门提起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