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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要求,我单位于2026年2月1日进行了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日期公示,调试日期为2026年2月2日至2026年7月31日。
由于项目在验收阶段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调试及验收准备工****公司突发电力设施损坏,导致验收监测时间推后),故需**调试日期。
本次申请**的调试日期为:2026年8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验收期限(自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我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日期为2026年2月1日,本次调试延期截止日2026年8月31日仍在法定验收期限内。
我单位承诺在法定验收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并在此期间持续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与优化,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