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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用人单位:**市****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社区沙园街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0207XA。
法定代表人:肖塘强。
我中心于2026年7月15日作出了《东****管理中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中心催告字〔2026〕第00060号)(详见附件)。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中心催告你单位自收到《东****管理中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款项共计人民币壹佰零叁万贰仟伍佰玖拾元伍角陆分(¥****590.56元),划入账户名称:东****管理中心,划入银行:****公司****支行,划入账号:106********0002391,并将偿还情况和相关证明书面****管理中心。因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将《东****管理中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你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东****管理中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中心催告字〔2026〕第00060号).pdf
联系人:李庆丰 梁洁蓓 电话:0769-****9990
地址:**省**市莞城街道**路莞城段168号
东****管理中心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