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 话:029-****9592
传 真:029-****9606
邮 编:710500
通讯地址:**市**县蓝水路24号
| 序号 | 批复名称 | 批复文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发文时间 |
| 1 | ****环境局 关于西十高铁**站连接线道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蓝环批复〔2026〕10号 | 西十高铁**站连接线道路工程 | **** | 2026年7月16日 |
| 2 | ****环境局 关于建筑垃圾**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蓝环批复〔2026〕11号 | 建筑垃圾**化综合利用项目 | ****公司 | 2026年7月28日 |
| 3 | ****环境局 关于年产22000吨乳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蓝环批复〔2026〕12号 | 年产22000吨乳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 ******公司 | 2026年7月29日 |
| 4 | ****环境局 关于******公司******基地一期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蓝环批复〔2026〕13号 | ******公司******基地一期技术改造项目 | ******公司 | 2026年7月29日 |
相关附件:
蓝环批复〔2026〕10号关于西十高铁**站连接线道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
蓝环批复〔2026〕11号关于建筑垃圾**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