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响应《**市生态环境系统印发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举措》(宿环办(2024)55号)文件号召,我公司实行清洁原料替代方案,取消喷漆工序,不使用油性漆,皮膜剂不使用磷酸,改为硅烷处理剂,不使用除锈剂,外购清洁原料,无需进行除锈;同时我司为了规范环保管理,加强废气收集处理,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气筒由1米增加至15米、喷塑2根排气筒由0.5米合并为1根,并增加排气筒高度至15米。根据文件要求,仅装备更新、清洁原料替代以及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的技术改造,在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情况下,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下文废气、废水、固废等章节分析,未新增污染物排放,因此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中规定,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变动工作流程,有效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对建设项目变动方面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作如下要求:
1、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原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且不属于新、改、扩建项目范畴的,界定为验收后变动。涉及验收后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在变动前对照《环评名录》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要求,判断是否纳入环评管理。
2、涉及验收后变动,且变动内容对照《环评名录》不纳入环评管理的,按照《环评名录》要求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排污单位建设的项目发生此类验收后变动,且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情形的,纳入排污许可证的变更管理。排污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作为申请材料的附件,并对分析结论负责。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本项目变动对照《环评名录》不纳入环评管理,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组织编制了本次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作为企业环保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