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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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永****公司协议出让公示 (公示文号:铁自然资矿〔2026〕3号))
****关于**县永****公司协议出让公示
一、出让人
名称:****
场所:**市**县**江路37号
二、受让人
名称:**县永****公司
场所:**省**市**县大甸子镇北三道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MA104G514Y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县永****公司
开采矿种:水泥用石灰岩
开采规模: 生产规模51万吨/年,服务年限约5.27年。
地理位置:**省**市**县大甸子镇北三道沟村
面积:0.034800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 序号 |
X (起标高) |
Y (止标高) |
矿体标识 |
面积标识 |
| 1 |
****876.3873 |
****8196.4753 |
|
|
| 2 |
****876.4899 |
****8330.2774 |
|
|
| 3 |
****876.4899 |
****8450.2754 |
|
|
| 4 |
****751.1921 |
****8457.1753 |
|
|
| 5 |
****751.1875 |
****8283.1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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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762.8869 |
****8146.5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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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130 |
1 |
1 |
四、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
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 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理由:符合《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采矿权人在**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须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以及《自然**部关于深化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第二条第二款“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的规定。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公示时间:2026年07月30日至2026年08月13日
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反馈****(以公示期内收到时间为准)。 联系方式:024-****3257
六、其他内容
符合《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采矿权人在**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须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以及《自然**部关于深化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第二条第二款“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的规定。本次扩界因在《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中,经复核发现《开发利用方案》中设计的地形标高未覆盖局部地形最高点,导致原登记开采标高范围受限,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要求,矿业权人已调整《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标高,并通过专家评审。为匹配现场真实地形,完善开采空间边界,此次仅对原《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标高进行完善更正,不改变原有**平面面积和**储量,调整范围内不涉及水泥用石灰岩**量,开采标高由原252米至130米调整至262米至130米。
本公示在****门户网站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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