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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日期: | 2026-07-31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商环虞审〔2026〕22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公司年产500吨卷尺壳、置物架、抽纸盒、香皂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治理措施,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与冷却塔排污****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排放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
2、废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注塑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收集后经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施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破碎粉尘经设备自带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及《**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塑料制品行业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采取隔声、减振、日常设备维护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按照环评要求,固废妥善处置,一般固废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危险废物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四)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公司年产500吨卷尺壳、置物架、抽纸盒、香皂盒项目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监察大队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报告。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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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