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6〕119号省水利厅关于准予延续湖北革命军事馆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的复函

审批
湖北-武汉-江夏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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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准予延续**革命军事馆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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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准予延续**革命军事馆

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的复函

****政府****办事处:

你单位《关于**革命军事馆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延续的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2023年7月,我厅以鄂水许可〔2023〕126号文对**革命军事馆涉河建设方案进行了许可。现你单位提出延续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复函的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省水利厅关于**革命军事馆涉河建设方案的复函》(鄂水许可〔2023〕126号)有效期延续至2029年7月31日。

二、同意你单位在**市**区金口街道,长江中游**河段右岸槐山矶、军山长江大桥上游约4公里处实施**革命军事馆。该工程所在岸段为自然高地,位于长**线开发利用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该工程仍维持鄂水许可〔2023〕126号文批复的涉河建设方案不变。

三、你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批复的建(构)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建(构)筑物,不得设置施工营地和堆料场,及时清除该区域内施工临时设施,保证河道行洪畅通和防洪工程安全。

(二)工程开工建设时,你单位应提前联系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联合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依据许可文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完)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函请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主体工程涉及防洪安全的重要部位或隐蔽工程验收,应函请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函报有关竣工资料。

(三)拟建工程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拟建工程建设及运行期的工程自身安全由你单位或建设、运行管理单位负责。

四、该工程涉及河道管理的其他要求仍按鄂水许可〔2023〕126号文相关要求执行。

五、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或应当知道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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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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