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水利厅关于准予延续**革命军事馆
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的复函
****政府****办事处:
你单位《关于**革命军事馆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延续的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2023年7月,我厅以鄂水许可〔2023〕126号文对**革命军事馆涉河建设方案进行了许可。现你单位提出延续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复函的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省水利厅关于**革命军事馆涉河建设方案的复函》(鄂水许可〔2023〕126号)有效期延续至2029年7月31日。
二、同意你单位在**市**区金口街道,长江中游**河段右岸槐山矶、军山长江大桥上游约4公里处实施**革命军事馆。该工程所在岸段为自然高地,位于长**线开发利用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该工程仍维持鄂水许可〔2023〕126号文批复的涉河建设方案不变。
三、你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批复的建(构)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建(构)筑物,不得设置施工营地和堆料场,及时清除该区域内施工临时设施,保证河道行洪畅通和防洪工程安全。
(二)工程开工建设时,你单位应提前联系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联合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依据许可文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完)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函请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主体工程涉及防洪安全的重要部位或隐蔽工程验收,应函请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函报有关竣工资料。
(三)拟建工程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拟建工程建设及运行期的工程自身安全由你单位或建设、运行管理单位负责。
四、该工程涉及河道管理的其他要求仍按鄂水许可〔2023〕126号文相关要求执行。
五、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或应当知道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6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