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 | 生成日期 | 2025-06-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索引号 | ****31583/2026-00054 | 有效期 | 长期公开 | 文号 | 无 |
| 责任科室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关于调整**县昭君镇鲁家坡避险搬迁及175m蓄水影响处理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
****政府:
你单位《关于调整**县昭君镇鲁家坡避险搬迁及175m蓄水影响处理工程实施方案的函》(昭政函〔2025〕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兴政办发〔2024〕22号)《****政府第46次常务会会议纪要》(〔2025〕1号)等文件精神。经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一致认为项目变更符合相关要求,同意对该项目进行调整,现就该项目有关调整事项批复如下:
一、工程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日,****发改局对**县昭君镇鲁家坡避险搬迁及175m蓄水影响处理工程(项目代码:****)实施方案进行了批复(兴发改审批〔2022〕35号),项目概算总投资1333.61万元,其中,**工程费765.6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522.90万元(含人口房屋受影响补偿补助费359.00万元),基本预备费45.07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如下:
1.避险搬**置。对影响居住安全的房屋及人口进行避险搬迁,搬迁人口76人,其中异地搬迁生产安置22人。
2.损毁设施重建工程。通信、电力入地,设置管沟长170m;污水管158m,雨水管178m,农村路路面990㎡;排洪沟170m;排水沟337m;居民人行步道210m。
3.搬迁后安全处理工程。场地平整4537㎡,填方780m3、挖方8827m3;**挡土墙210m;边坡防护1310㎡。
4.配套绿化工程。配套绿化面积2545㎡,增建太阳能照明灯23盏。
二、调整变更原因及主要建设内容调整情况
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县委、县政府加快推动县城“双集中”发展政策导向,为充分发挥项目资金质效,原批复建设内容中避险搬**置全部进行异地搬**置。因采取全部异地搬**置,无需对原地块进行治理,取消原批复中损毁设施重建工程、搬迁后安全处理工程、配套绿化工程等建设内容。调整后的主要建设内容如下:
对鲁家坡居住安全受影响的房屋及人口统一采取异地搬**置方式处理,共搬迁人口76人。
三、调整后的概算情况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已发生招标代理服务费、勘察设计费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本着尊重历史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将上述费用计入调整后概算总投资。调整后项目概算总投资420.26万元,其中:人口房屋受影响补偿补助费359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61.26万元。
四、相关要求
本批复外的其它内容,按原批**发改审批〔2022〕35号执行。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兴政办发〔2024〕22号)等文件要求,请接文后抓紧开展下一阶段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开工建设。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防止人为变更情况发生。请项目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自项目管理职责,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做好项目日常监管台账,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项目竣工后,请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附件:1.**县昭君镇鲁家坡避险搬迁及175m蓄水影响处理工程调整变更概算对比表
2.****政府投资项目规范建设实施告知书
****
2025年6月5日
附件1
**县昭君镇鲁家坡避险搬迁及175m蓄水影响处理工程概算调整对比表
|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原实施方案概算 (万元) | 调整后概算 (万元) | 增减金额 (万元) |
| 一 | 第一部分 **工程费 | 765.64 | 0 | -765.64 |
| 1 | 受影响设施**工程费 | 765.64 | 0 | -765.64 |
| (1) | 损毁设施恢复工程 | 236.21 | 0 | -236.21 |
| (2) | 搬迁后安全处理工程 | 435.71 | 0 | -435.71 |
| (3) | 配套绿化工程 | 69.63 | 0 | -69.63 |
| (4) | 零星项目费 | 22.30 | 0 | -22.30 |
| 二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522.90 | 420.26 | -102.64 |
| 1 | 人口房屋受影响补偿补助费 | 359.00 | 359.00 | 0 |
| (1) | 搬迁补偿补助费 | 304.00 | 304.00 | 0 |
| (2) | 异地搬迁的农业人口生产安置补助费 | 55.00 | 55.00 | 0 |
| 2 | 受影响设施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135.83 | 61.26 | -74.57 |
| (1)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15.31 | 0 | -15.31 |
| (2) | 建设工程监理费 | 16.61 | 0 | -16.61 |
| (3) | 勘察设计费 | 55.02 | 45.14 | -9.88 |
| (4) | 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 | 1.83 | 0 | -1.83 |
| (5) |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 6.13 | 0 | -6.13 |
| (6) | 工程保险费 | 3.45 | 0 | -3.45 |
| (7)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5.26 | 3.3 | -1.96 |
| (8)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检测、验收费 | 6.54 | 0 | -6.54 |
| (9)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0.88 | 0 | -0.88 |
| (10) |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 11.15 | 4 | -7.15 |
| (11) | 其他 | 13.66 | 8.82 | -4.84 |
| 3 | 避险搬迁管理费 | 7.18 | 0 | -7.18 |
| 4 | 监测费 | 1.20 | 0 | -1.2 |
| 5 | 方案编制费 | 19.69 | 0 | -19.69 |
| 三 | 预备费 | 45.07 | 0 | -45.07 |
| 四 | 总投资 | 1333.61 | 420.26 | -913.35 |
附件2
****政府投资项目规范建设实施告知书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省委****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按计划规范建设实施,提高投资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主动向发改、财政、审计、自然**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和****政府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增强科学决策和自律意识。
二、及时完成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审批手续。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民用建筑项目,需在发改(人防股)办理审批手续。
三、严格履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四、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严格执行投资计划,严禁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内容、标准、建设工期和概算。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实行审批制。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可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调整概算原则上应在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并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后开展,不得以调整概算的名义变相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六、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分类审批。一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200万元(含)以上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20%(含)以上以及超概算批复的项目,****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后再由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二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以上20%以下的项目,****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同意后再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审批,并报原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三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100万元以内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内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自行办理,并报原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调整变更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进入竣工结算程序。
七、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综合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强化措施保障,有效杜绝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八、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建设财务有关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严禁转移、侵占、挪用项目资金,确保承诺的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资金规范使用。
九、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工程验收、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等手续。
十、自觉接受监察、发改、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稽查或监督检查。
十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明确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审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阶段的监管责任。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审批负责;财政、自然**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分别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规划、土地、环评、安全评价等负监管责任;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全过程负责;行****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竣工后,按照“多验合一”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开展联合验收。
本告知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