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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投标人:
经审查,环天项目品牌传播服务在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与******公司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入同一虚拟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该行为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我司跟据**兴产自主招标采购平台使用规则、投标报名须知中“供应商黑名单管理标准”第5条之规定,将****、******公司列入平台黑名单,禁止其2****集团****公司所有采购项目,同时,****公司缴入同一虚拟账户的两笔投标保证金,合计金额45282.00元。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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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