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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号(号) | **** |
| 项目名称 | ****(迁改扩建) |
| 建设地点 | **省**市**街道祠下工业区一路27号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 项目概况 | ****原位于**市**街道温塘温竹路二巷7****社区),迁改扩建后位于**省**市**街道祠下工业区一路27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3°48'57.785",北纬23°2'53.582"(详见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占地面积为2400m2,建筑面积为4600m2,新增投资100万元。项目主要从事硅胶制品的生产加工。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出片、油压成型、定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以及喷砂产生的颗粒物。 项目出片、油压成型、定型废气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出片、油压成型、定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现有和**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项目喷砂过程中的颗粒物收集后经配套布袋除尘器除尘后车间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各项环保政策要求,履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公司承担。 |
| 公示时间 | 2026-07-31 |
| 联系人 | ****环境局**分局 |
| 联系电话 | 0769-****2663 |
| 通讯地址 | **市**街道**路561****办事处3号楼5楼 |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