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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907148Q | 建设单位法人:韩宗元 |
| 江威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市****采油厂 |
| ****油田高10、高46、****油田樊147等井区滚动开发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07-陆地石油开采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B0711-B0711-陆地石油开采 |
| 建设地点: | **省**市高** |
| 经度:117.967503 纬度: 37.169002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2-21 |
| 高环审〔2022〕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09-1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9500 |
| 59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907148Q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502MA3CNWFT9G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研究院有限公司 |
| ****0502MA3CNWFT9G,913********0839355 | 竣工时间:2026-02-12 |
| 2026-02-13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8-23 |
| 2026-07-0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2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lof.****.com/slof/csr/hjbh/****0703/news_****0703_643****68031.shtml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共部署新钻井50口(油井43口、注水井5口、注气井2口)和3口侧钻油井,**电加热多功能罐13座,**Φ76×5mm单井集油管线18km,**Φ68×10mm单井注气管线5km,更新现有Φ159×6mm集油干线8.7km,更新Φ323.9×7.1mm集油干线5km,**Φ68×10mm单井注水管线2km;另外配套建设消防、供配电、自控及道路等工程。项目实施后最大产油量为8.1×104t/a(第1年),最大产液为19.5×104t/a(第15年)。 本项目总投资12385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1649.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1.33%。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实际共部署了21口井,其中20口油井、1口注水井,分布于16座井场,实际建设了1座电加热多功能罐、8套热循环加热炉、2台双空心杆地面循环加热泵、3台33kW空气源热泵;**了φ76×4mm单井集油管线共0.49km,**了φ76×6mm单井集油管线共0.59km,**了φ89×4mm单井集油管线共0.02km,**了DN65单井集油管线共0.02km,**了φ114×5mm单井集油管线共1.09km,**了φ68×10mm单井注水管线共0.19km;更新了正理庄沉降站至樊家输油站集油干线9.1km、更新了樊家输油站至纯梁首站集油干线3.4km;另外配套建设了供配电、自控、通信等工程。本项目验收调查期间,产液量3.726×104t/a,产油量8238t/a。本项目实际总投资9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95万元,占总投资的6.26%。 |
| 产油量、产液量减少。部分井未实施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新钻9口油井采用蒸汽吞吐方式开发,****中心2台11.5t/h的移动注汽锅炉,采用外购软水为加热介质,定期补水 | 实际建设情况:除**采油管理区部分油井采用蒸汽吞吐方式开采外,其余油井采用注水开发方式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要编制防止扬尘的操作规范,并安排专人负责工地环境工作。在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施工期扬尘控制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2、项目区施工期钻井废水、酸化废液、施工作业废液、清管废水经收集后运回纯梁首站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 5329-2012)中注水指标回注标准后回注地层;清理沉积液池等产生污水由**输油站采出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井场设置移动厕所收集,由当地农民掏运作农肥。运营期井下作业废水及采出水经收集就****处理站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 5329-2012)中注水指标回注标准后回注地层;注汽锅炉排水经**输油站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 5329-2012)中注水指标回注标准后回注地层。 3、加强钻井设施管理,采用低污染设备,确保钻井过程中工艺废气排放符合《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相关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相关排放控制浓度限值标准;运营期注汽锅炉须采用清洁燃料,不得采用煤作为加热燃料,燃烧废气通过高度8m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相关标准。加热炉及注汽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中相关标准要求。 4、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采用本单位泥浆不落地工艺进行处理。钻井固废委托专业单位综合利用。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泥砂暂存于樊家油泥砂贮存池,然后利用樊家输油站内油泥砂生物处理工程进行处理,符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化综合利用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SY/T 7301-2016)后,用于铺垫井场;废离子交换树脂交由具备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废防渗材料、废变压器油、废润滑油、废滤料作为危险废物,须集中收集后交由签订协议的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废手套、废棉布、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转运处置,不得直排环境。 5、施工期须合理选择施工时间,合理布置场站,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噪声排放限值。运营期对高噪设备须进行消声、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1、经调查,施工期按照现行《**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11号修订)严格控制了扬尘污染,采取洒水降尘、遮盖土堆和建筑材料、施工现场设置围挡等措施,施工扬尘未对项目周围环境空气造成不利影响。 2、①钻井施工采用“泥浆不落地”工艺,钻井液循环利用,钻井施工现场不分水,含水钻井固废由“泥浆不落地”处置单位拉运进行进一步固液分离及处理,分离出的废水按照处置单位环评批复及验收要求进行处理; ②酸化废液已通过罐车拉运至****处理站预处理,然后依托站内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用于注水开发,无外排; ③施工作业废液通过罐车就近拉运至**输油站、正理庄沉降站或樊128集中处理站,经站内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用于油田注水开发,无外排; ④清管废水已通过罐车就近拉运至正理庄沉降站或樊家输油站,依托站内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用于注水开发,无外排; ⑤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至施工现场设置的环保厕所内,未直接外排于区域环境中; ⑥管道试压废水沉淀后循环利用,最终用于施工现场洒水降尘,未外排; ⑦本项目未使用注汽锅炉,未产生注汽锅炉排水; ⑧本项目采出水依托**输油站、正理庄沉降站、樊128集中处理站采出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用于油田注水开发,未外排; ⑨本项目调试期间尚未开展井下作业,正式投产运行后产生的作业废水将通过罐车分别拉运至**输油站、正理庄沉降站或樊128集中处理站,经站内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用于油田注水开发,不外排。 3、施工期采用了符合国家标准的汽油、柴油,加强了设备保养,减轻了废气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加强了钻井设施管理,施工作业废液直接进入罐车内,减少了无组织挥发;本项目调试期间未使用注汽锅炉。 4、①本项目采用了“泥浆不落地”工艺,钻井固废由“泥浆不落地”施工单位拉运后进行处置和综合利用。验收调查期间,现场无固废遗留; ②项目验收调查期间未产生危险废物,后期产生的落地油、废沾油防渗材料、废润滑油、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等危废委托****和********公司拉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置。本项目调试期间未使用注汽锅炉,未产生废离子交换树脂。 5、①施工期采取合理的施工计划,除需要连续施工的工程以外,均避免了夜间施工;优化了钻井平台的布局,高噪声源基本均位于钻井井场中间位置,泵类设置减振基础,尽可能布置在泵房内,起到了有效的降噪效果;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并记录维修台账; ②验收调查期间尚未开展井下作业,未使用高噪声设备。根据验收监测结果,井场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
|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了钻井废水、施工作业废液和清管废水处置去向;生活污水由排入旱厕变为设置环保厕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了采出水、****处理站;调试期间未使用注汽锅炉,未产生注汽锅炉排水。实际未实施压裂,未产生压裂返排液。实际未使用注汽锅炉,未产生废离子交换树脂;维护、保养、维修产生的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属于危险废物,统一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风险防范措施。根据钻井过程可能产生的油水窜层、井喷、火灾等可能情况,作好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不定期进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 实际建设情况:施工期间、验收调查期间未发生油水窜层、井喷、火灾等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完成备案,并在有效期范围内,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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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58.72 | 0 | 0 | 0 | 0 | 6458.72 | 0 | / |
| 0.104 | 0 | 0 | 0 | 0 | 0.104 | 0 | / |
| 2.519 | 0 | 0 | 0 | 0 | 2.519 | 0 | / |
| 0.022 | 0 | 0 | 0 | 0 | 0.022 | 0 | / |
| 176.893 | 0.07 | 0.69 | 0 | 0 | 176.963 | 0.07 | / |
| 1 |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 本项目油井安装了油套连通套管气回收装置,同时采用了密闭管输工艺有效避免烃类气体无组织挥发。油井伴生气随采出液一同密闭进入集输流程,进行后续处理。本项目仅1口油井(GQF-X190)采用罐车拉运方式,多功能罐采用电加热,不涉及有组织废气产生及排放,拉油罐车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出料管口距离槽(罐)底部高度小于200mm,密闭罐车定期将采出液转运至**输油站,最大限度减少烃类气体的无组织挥发。 | 根据监测结果,采油井场厂界无组织挥发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中VOCs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2.0mg/m3)要求,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要求(0.06mg/m3)。 |
| 1 | 噪声治理措施 | 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 施工期采取合理的施工计划,除需要连续施工的工程以外,均避免了夜间施工;优化了钻井平台的布局,高噪声源基本均位于钻井井场中间位置,泵类设置减振基础,尽可能布置在泵房内,起到了有效的降噪效果;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并记录维修台账 |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井场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
| 1 | 项目区施工期钻井废水、酸化废液、施工作业废液、清管废水经收集后运回纯梁首站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 5329-2012)中注水指标回注标准后回注地层;清理沉积液池等产生污水由**输油站采出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井场设置移动厕所收集,由当地农民掏运作农肥。运营期井下作业废水及采出水经收集就****处理站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 5329-2012)中注水指标回注标准后回注地层;注汽锅炉排水经**输油站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 5329-2012)中注水指标回注标准后回注地层。 | ①钻井施工采用“泥浆不落地”工艺,钻井液循环利用,钻井施工现场不分水,含水钻井固废由“泥浆不落地”处置单位拉运进行进一步固液分离及处理,分离出的废水按照处置单位环评批复及验收要求进行处理; ②酸化废液已通过罐车拉运至****处理站预处理,然后依托站内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用于注水开发,无外排; ③施工作业废液通过罐车就近拉运至**输油站、正理庄沉降站或樊128集中处理站,经站内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用于油田注水开发,无外排; ④清管废水已通过罐车就近拉运至正理庄沉降站或樊家输油站,依托站内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用于注水开发,无外排; ⑤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至施工现场设置的环保厕所内,未直接外排于区域环境中; ⑥管道试压废水沉淀后循环利用,最终用于施工现场洒水降尘,未外排; ⑦本项目未使用注汽锅炉,未产生注汽锅炉排水; ⑧本项目采出水依托**输油站、正理庄沉降站、樊128集中处理站采出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用于油田注水开发,未外排; ⑨本项目调试期间尚未开展井下作业,正式投产运行后产生的作业废水将通过罐车分别拉运至**输油站、正理庄沉降站或樊128集中处理站,经站内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用于油田注水开发,不外排。 |
| 1 | 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采用本单位泥浆不落地工艺进行处理。钻井固废委托专业单位综合利用。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泥砂暂存于樊家油泥砂贮存池,然后利用樊家输油站内油泥砂生物处理工程进行处理,符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化综合利用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SY/T 7301-2016)后,用于铺垫井场;废离子交换树脂交由具备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废防渗材料、废变压器油、废润滑油、废滤料作为危险废物,须集中收集后交由签订协议的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废手套、废棉布、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转运处置,不得直排环境。 | ①本项目采用了“泥浆不落地”工艺,钻井固废由“泥浆不落地”施工单位拉运后进行处置和综合利用。验收调查期间,现场无固废遗留; ②项目验收调查期间未产生危险废物,后期产生的落地油、废沾油防渗材料、废润滑油、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等危废委托****和********公司拉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置。本项目调试期间未使用注汽锅炉,未产生废离子交换树脂。 |
| 1 | 加强钻井及运营期间的生态及土壤保护工作,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对钻井区域、钻井泥浆池占地等区域地表植被的恢复和绿化。 | 施工期间控制施工车辆、机械及施工人员活动范围,缩小施工作业带宽度,减少对地表的碾压;提高工程施工效率,施工完成后对地面进行平整,目前井场和管线周边植被恢复良好;验收调查期间,施工现场临时占地已完成了土地平整、植被恢复。 |
| 1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风险防范措施。根据钻井过程可能产生的油水窜层、井喷、火灾等可能情况,作好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不定期进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 施工期间、验收调查期间未发生油水窜层、井喷、火灾等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完成备案,并在有效期范围内,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
| 项目区施工期钻井废水、酸化废液、施工作业废液、清管废水经收集后运回纯梁首站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 5329-2012)中注水指标回注标准后回注地层;清理沉积液池等产生污水由**输油站采出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井场设置移动厕所收集,由当地农民掏运作农肥。运营期井下作业废水及采出水经收集就****处理站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 5329-2012)中注水指标回注标准后回注地层;注汽锅炉排水经**输油站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 5329-2012)中注水指标回注标准后回注地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①钻井施工采用“泥浆不落地”工艺,钻井液循环利用,钻井施工现场不分水,含水钻井固废由“泥浆不落地”处置单位拉运进行进一步固液分离及处理,分离出的废水按照处置单位环评批复及验收要求进行处理; ②酸化废液已通过罐车拉运至****处理站预处理,然后依托站内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用于注水开发,无外排; ③施工作业废液通过罐车就近拉运至**输油站、正理庄沉降站或樊128集中处理站,经站内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用于油田注水开发,无外排; ④清管废水已通过罐车就近拉运至正理庄沉降站或樊家输油站,依托站内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用于注水开发,无外排; ⑤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至施工现场设置的环保厕所内,未直接外排于区域环境中; ⑥管道试压废水沉淀后循环利用,最终用于施工现场洒水降尘,未外排; ⑦本项目未使用注汽锅炉,未产生注汽锅炉排水; ⑧本项目采出水依托**输油站、正理庄沉降站、樊128集中处理站采出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用于油田注水开发,未外排; ⑨本项目调试期间尚未开展井下作业,正式投产运行后产生的作业废水将通过罐车分别拉运至**输油站、正理庄沉降站或樊128集中处理站,经站内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用于油田注水开发,不外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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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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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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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制定施工计划,严格施工现场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 2)制定合理、可行的生态恢复计划,并按计划落实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验收调查期间,施工现场临时占地已完成了土地平整、地貌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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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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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该项目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在验收时所执行的排放标准发生变动,须按照新排放标准进行验收。 项目建设必须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先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常生产。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本工程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2、目前项目处于调试阶段,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通过本次验收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3、本工程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变动情况,不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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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