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西涉重金属环境安全风险数智化监测预警能力建设项目-分标2、分标8(重)(GXZC2026-G1-001929-GXJB) 质疑函的回复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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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民族大道78号A栋2单元31层3101号

法定代表人:罗伟东

委托代理人:张达

****于2026年7月23日收到质疑供应商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涉重金属环境安全风险数智化监测预警能力建设项目-分标2、分标8(重)(GXZC2026-G1-001929-GXJB)的质疑函。针对质疑供应商所提出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并同时将此函转发至采购人,经与采购人核实商定,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质疑函内容》。

质疑事项1答复:

******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股东聚光科技****公司属于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经核查******公司自身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质疑供应商提交的依据材料,处罚对象均为聚光科技****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自身存在违法、失信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不涉及关联企业(包括存在参股、控股关系的企业)。聚光科技****公司、******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质疑供应商所述的******公司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存在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情况在本项目规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中均未查询到,不属于财政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情形,质疑供应商所述的******公司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存在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情况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招标文件没有载明的评审办法或标准不得用于项目评审。因此不能以此判定******公司投标人资格不合格,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质疑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质疑函内容》。

质疑事项2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不涉及关联企业(包括存在参股、控股关系的企业)。无相关法规要求投标人需连带出具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相关信息。经核查******公司自身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聚光科技****公司、******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的违法记录等同于投标人的资格符合性条件。******公司具备独立承担本项目的履约责任,不构成涉嫌隐瞒影响采购公正性的重要信息。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质疑函内容》。

质疑事项3答复:经我司与采购人共同核实******公司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及佐证材料,1.****实验室系统2“4.全自动水质COD分析单元4.1.1符合HJ 828-2017《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2.智能水质采样站:“▲1.7固定剂自动添加;具备采集不同指标水样时,添加不同固定剂功能。铅、镉、铬、铊、锑、锰、锌、铜、砷采集到同一个采样瓶,按照采样技术规范添加硝酸固定剂。汞采集到同一个采样瓶,按照采样技术规范添加盐酸固定剂。2.自动采样瓶▲2.1智能瓶盖:旋钮式的瓶盖,智能电子封签防伪技术,样品瓶自动密封,相关信息上传业主指定平台。采样瓶信息可自动写入和读取,可授权开盖,样品标签须匹配于业主指定控制单元,并且通过标签中的溯源信息追踪样本的来源路径,确保样品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确保****实验室间的衔接顺畅有效运行。”该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全自动水质COD分析单元”的投标产品非官网、彩页所列产品,所投产品符合HJ828-2017《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参数1.7、2.1为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定制的拓展功能,不体现在官方彩页中的标准系列产品中。经核实,以上投标参数已经响应本次招标的采购需求,投标参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无负偏离,相关证明材料完整有效,不存在投标参数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质疑供应商仅依据标准系列产品宣传彩页进行对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次投标定制升级产品达不到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质疑供应商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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