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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公告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在2026年度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中,****机关核查反馈,出租汽车驾驶员唐大治211103********0614存在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我局现决定予以撤销其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巡游、网约出租车)从业资格证,证件自撤销之日起自行作废。
当事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运输局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