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政府采购的人,这两年应该明显感受到一个变化——审计和巡察的频率越来越高,查得越来越细,追溯期越来越长。
2026年6月底,审计署年度第1号公告覆盖39个中央部门及下属229家单位,涉及财政预算拨款6205.88亿元,查出各类不合规问题金额170.01亿元。其中招标采购领域问题最集中——超六成被审计部门存在不同程度的采购违规,被列为本次审计标注的"监管重灾区"。与此同时,****财政厅于2026年4月发布了《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未依法履职行为警示清单》,一次性列出16项违法违规行为,覆盖从预算编制到档案管理的全流程。2026年上半年,**公开可查的采购人处罚案例超60起,较上年同期增长约40%。
这些数字背后传递的信号很明确:政府采购正在从"年度抽查"进入"全周期追溯"阶段。审计署已明确,重大财政投资项目的追溯核查时限将**至15年。
对于采购人来说,与其事后被动整改,不如提前摸清风险点在哪。****政府采购全流程的先后顺序,逐一梳理巡察审计中最容易被"点名"的典型风险点,每个环节标注法规依据和真实案例,方便对照自查。
预算是采购的起点,也是审计最先核查的环节。这个环节的高频问题主要有三类:
无预算采购或先采购后补预算。部分单位在未完成预算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启动采购程序,事后补办预算调整手续。程序倒置看似"效率优先",实际上违反了预算刚性约束的基本要求。《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
超预算采购。实际采购金额超出批复预算,有的甚至大幅超支。****审计局在2026年7月的调研中指出,部分单位为争取更多财政资金,采取"高估冒算"方式虚报预算,实际采购时却以各种理由调整内容或降低标准。
预算编制粗糙、品目不细化。编制预算时未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和需求测算,导致预算金额与实际需求脱节。有的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编报,导致项目脱离预算监管。
审计关注点:预算批复文件与采购计划的匹配度、预算调整程序的合规性、采购资金是否在采购程序启动前全额归集到位。
采购需求是整个采购活动的技术基础。近年来,多地审计发现"重招标、轻需求"是普遍性问题。
需求调查缺失。部分单位未进行市场价格问询或产品调研,直接凭经验确定需求。某地"客流量统计系统采购项目"因未进行市场调研,直接采用最低价中标,最终采购的设备无法满足实际使用需求。
需求指向特定品牌或供应商。技术参数与某一品牌产品完全匹配,其他品牌均无法满足,且未提供合理说明。**2026年警示清单通报的案例中,某单位采用竞****图书馆设备,在磋商文件中明确耳机部件参数为某特定品牌"SL",被认定为变相指定供应商。
需求过于笼统。仅写"按行业标准执行"或"满足使用需求",缺乏可操作的量化指标,导致后期验收无法对照、追责无从下手。
法规依据:2021年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采购人将需求管理作为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2026年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一条进一步强化了需求管理的刚性约束。
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巡察审计核查的重中之重。2026年上半年,**自治区通报的典型案例中,采购方式违规占比最高。
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将一个大项目拆分为多个小额项目,使每笔金额低于公开招标限额,直接采用简易采购方式。****中心将三个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合计200万元)在同一天分别发布公告,拆分为"限额以下项目"自行采购,被依法处罚。审计署1号公告也通报,****总局****中心、****中心等单位均存在"化整为零"行为。
程序倒置:先确定供应商,后补办手续。**部部本级10个项目、****研究中心多个项目被通报存在"项目先行实施、后期补办采购备案"问题,涉及金额超4000万元。
非公开招标方式选用错误。符合询价条件的采用竞争性磋商,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擅自适用单一来源,对采购方式的法定适用情形判断失误或故意错选。
审计关注点:同一预算品目下的项目是否被拆分、采购方式与项目性质的匹配度、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026年上半年**采购人处罚案例中,设置歧视性条款占比高达45%,是排名第一的高频违法情形。
设置与项目无关的门槛条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与项目实际无关的资质证明、业绩证明,如某单位采购普通设备却要求"1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限定供应商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年限等,变相排斥外地企业或中小企业。
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仅适配某一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或评分标准。审计署1号公告通报,****传媒中心、农业农村部部本级、****总局局本级均被点名存在此类行为。其****总队**支队一个6427万元项目,因违规设置排斥中小企业的条款被通报。
评分标准未量化。使用"合理""较合理""完善""基本完善"等模糊用语,没有设置具体分值区间和评判标准,给评审专家留下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法规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列举了八类属于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2026年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评审专家选取不合规。未严格执行专家库随机抽取规则,定向指定评审人员,或未执行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审计署1******部所属单位2个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涉及合同金额近900万元)因未按规定组织专业评审专家评标被点名。
围标串标未在评审阶段识别。多份投标文件存在格式雷同、错误相同、报价规律性分布等典型串标特征,评审小组未按规定记录异常线索或上报监管部门。审计署1号公告通报自然**部所属单位、国资委所属****学院等多个单位因此被通报,涉及金额超7000万元。2026年,通过实时比对文件制作机器码、MAC地址、IP地址等技术手段,已能有效识别此类隐蔽行为。
采购人代表非法干预评审。向评审专家暗示意向中标人、诱导专家按照特定供应商情况打分。**警示清单通报的案例中,某单位采购人代表多次向评审专家暗示某供应商为意向中标单位,最终被责令重新评审,分管领导被警告处分。
审计关注点:专家抽取记录、回避声明、评审过程录音录像、投标文件相似度比对结果、评审报告中异常打分情况。
超期签约。《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部分单位超过60日才签约,违反法定期限。
合同与招标文件实质性不一致。签订合同中擅自更改产品规格、价格、履约期限等核心条款。**警示清单通报,某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设备技术参数和履约期限与招标文件存在实质性差异,被责令修改合同并追究责任人。
合同未依法公告备案。《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要求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备案。部分单位合同签了不公告、不备案,或在合同变更后不重新公告。
审计关注点:合同签订日期与中标通知书日期是否超过30日、合同核心条款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合同公告和备案的及时性。
履约验收是采购链条的"最后一公里",也是近年监管力度加大最快的环节。2026年上半年,履约验收失职占采购人违法案例的20%。
验收流于形式。验收人员不到现场、不核对实物、不查验资料,仅凭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就签字确认。某单位采购检测设备,仅由采购人员简单核对数量就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后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验收标准模糊。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验收标准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的量化指标,导致验收时"无标准可依"。
验收人员不专业。验收人员由业务部门随意指派,缺乏与采购标的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验收与资产入账脱节。验收合格后,固定资产明细账未同步更新,导致账实不符。审计人员常通过固定资产账抽查凭证,核实物品数量、金额、品名、规格是否与合同一致。
审计关注点:验收方案是否制定、验收小组是否成立、验收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对照招标文件和合同逐项验收、重大设备是否进行现场实物盘点。
保证金管理不规范。违规超额收取保证金、保证金逾期返还、资金收支未走对公账户。审计署1号公告中,**部5家所属单位和**消防救援系统15个总队被通报,仅消防救援系统涉及金额就达1.75亿元。
拖延支付货款。项目验收合格后,以"财政资金未到位""内部审批未完成"为由,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供应商货款。**警示清单将此类行为列为违法违规行为,明确禁止恶意拖欠。
档案管理混乱。采购档案未建立完整制度、未及时归档移交、甚至丢失。某单位因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导致档案丢失,被给予警告处罚,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被给予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法规要求:《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要求采购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2026年修订草案进一步要求电子平台完整留存采购档案不少于15年,全部交易记录永久可查。
追溯期限越来越长。审计署已明确重大财政投资项目追溯核查时限**至15年,从"年度抽查"进入"全周期追溯"阶段。
技术手段越来越先进。通过大数据比对文件制作标识码、MAC地址、IP地址,围标串标行为识别能力大幅提升;AI文本相似度识别开始应用于评审文件审查。
问责力度越来越大。2024年度审计查出问题已处理处分3690多人,2023年度追责问责4120多人。审计署1号公告后续整改和问责正在进行中。
□ ****政府采购预算并经批复
□ 采购预算是否细化至最底级品目
□ 是否存在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
□ 是否存在"先采购后补预算"的程序倒置
□ 是否进行了市场调研和需求论证
□ 技术参数是否存在指向特定品牌或供应商
□ 需求说明是否包含可量化验收的指标
□ 是否落实了中小企业、节能环保等政策功能
□ 采购方式是否与项目性质和金额匹配
□ 是否存在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
□ 非公开招标方式是否经过审批
□ 是否存在"先定供应商后补手续"
□ 是否设置了与项目无关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 评分标准是否量化,避免模糊用语
□ 是否包含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条款
□ 是否通过信用中国等平台查询供应商信用状况
□ 评审专家是否从专家库随机抽取
□ 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需要回避
□ 是否发现并记录围标串标线索
□ 采购人代表是否存在干预评审的行为
□ 是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合同
□ 合同核心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 合同是否在7个工作日内公告和备案
□ 是否制定了验****小组
□ 是否对照招标文件、合同逐项验收
□ 重大设备是否进行现场实物盘点
□ 验收记录是否完整并存档
□ 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是否合规
□ 货款是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
□ 采购档案是否完整归档并保存15年
政府采购的全流程风险点,说到底就是几个字:该走的程序不能省,该留的痕迹不能丢,该匹配的法规不能套错。
审计署1号公告覆盖的39个中央部门中,超六成存在采购违规。这不是说这些部门的干部主观上想违规,更多是流程意识不够、内控执行不到位、专业能力有短板。
巡察审计的目的不是"整人",而是推动规范。对采购人来说,最有效的应对策略不是事后找理由解释,而是在每个环节都做到有据可查、有迹可循。把上面这份自检清单用好,很多风险点在事前就能堵住。
本文依据审计署2026年第1号公告、****财政厅《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未依法履职行为警示清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撰写,引用数据来源于审计署公告、各地财政部门公开通报和案例。